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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XX與温州市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温州市XX與温州市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温州市XX與温州市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浙江省温州市甌海區XX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浙0304民初810號
原告:温州市XX。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甌海區瞿溪街道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XXXX0304MA2C9FJ882。
經營者:陳XX,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雅雅,浙江安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温州市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區温XX****東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XXXX69721378。
法定代表人:李XX,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原告温州市XX與被告温州市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XX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後,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市XX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林現瑤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