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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縣XX與濰坊市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獻縣XX,住所地獻縣。

獻縣XX與濰坊市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郝X和。

委託代理人朱儁健,河北中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濰坊市XX公司,住所地濰坊市經濟開XX。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審理原告獻縣XX訴被告濰坊市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獻縣XX於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依法處分,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獻縣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崔建增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