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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欽州XX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欽州XX,住所地:欽州市和順XX。

湖南XX公司、欽州XX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經營者:勞XX,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漢族,廣西合浦縣人,居民,住欽州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廣強,廣西靈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欽州XX公司,住所地:欽州市南珠大街與沙井大道XX。

法定代表人:謝XX,經理。

上訴人湖南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欽州XX、一審第三人欽州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2017)桂0702民初16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9月1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被上訴人欽州XX經營者勞XX與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廣強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湖南XX公司、一審第三人欽州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上訴人湖南XX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湖南XX公司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3766元,減半收取1883元,由上訴人湖南XX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陳 成

審判員 陸 斌

審判員 文其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