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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關於審計局關於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信息工作的規定

煤炭工業部關於審計局關於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信息工作的規定

煤炭工業部關於審計局關於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信息工作的規定

為了加強煤炭審計信息工作,提高審計信息質量,根據審計署《審計機構審計信息工作規定》和煤炭工業部《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煤審綜字[1998]第7號

頒佈時間:1998-01-21

實施時間:1998-01-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炭審計信息工作,提高審計信息質量,根據審計署《審計機構審計信息工作規定》和煤炭工業部《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炭內部審計信息的基本內容包括: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審計工作統計報表;審計工作動態信息;重大審計事項的報告(年度決算審計報告、審計移送貪污受賄案件情況以及查處重大違反國家財政法紀問題報告);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情況以及審計工作經驗等。

第三條 煤炭內部審計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反映煤炭審計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宣傳審計工作成果,為各級領導決策和指導煤炭內部審計工作服務。

第四條 煤炭內部審計信息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五條 煤炭內部審計信息工作堅持分層次服務。各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以為本單位服務為重點,同時努力為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以及下級內部審計機構服務。

第六條 煤炭內部審計信息工作應當圍繞煤炭工業經濟工作中心和本單位經濟活動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通過審計和審計調查,反映煤炭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以及內部審計事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七條 各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審計信息工作的領導,提出要求,佈置任務,組織協調,支持和指導從事審計信息工作人員做好煤炭內部審計信息工作。

第八條 審計署駐煤炭部審計局負責對煤炭內部審計信息工作進行指導。

各省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信息工作指導。

第九條 負責審計信息工作人員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單位和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任務,研究制定煤炭內部審計信息工作計劃,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二)做好信息的採集、篩選、加工、傳送、反饋和存儲等日常工作;

(三)結合本單位的中心工作、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和領導關心的問題,以及從信息中發現的重要情況,組織專題調研,挖掘深層次的信息;

(四)為本單位領導和上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提供信息服務;

(五)組織開展內部審計信息工作經驗交流,瞭解和指導下級單位的內部審計信息工作;

(六)組織內部審計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七)組織內部審計工作的對外宣傳報道。

第十條 煤炭內部審計信息網絡是煤炭內部審計信息工作的基礎,信息直報點是審計信息網絡的組成部分。各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信息網絡。

第十一條 各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審計信息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煤炭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報送信息。下級內部審計機構對上級內部審計機構要求報送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要求報送。

第十三條 上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定期向下級內部審計機構通報信息採用情況,並根據工作實際,適時提出信息報送參考要點。

第十四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根據需要,組織相互之間的信息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在依法保守祕密的前提下,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 下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向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報送的信息,必須經本單位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

第十六條 上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採用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報送的揭露問題的信息,應當徵求下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第十七條 各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審計信息工作管理,實行考核制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八條 審計信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況真實、可靠,重大問題上報前必須核實;

(二)信息中的事例、數字、計量單位準確,單位名稱規範;

(三)重要情況和突發性事件迅速報送,必要時連續報送;

(四)實事求是,喜憂兼報,防止弄虛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題鮮明,文題相符,言簡意賅;

(六)反映工作中的情況、問題、思路、舉措等,應當有新意;

(七)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預測、有建議,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

(八)適應領導需要,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快審計信息工作現代化手段的建設,實現信息迅速、準確、安全地處理、傳遞和存儲。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煤炭工業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