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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關於加快發展煤炭工業多種經營的若干規定

煤炭工業部關於加快發展煤炭工業多種經營的若干規定

煤炭工業部關於加快發展煤炭工業多種經營的若干規定

為使煤炭工業適應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大轉變,落實煤炭部黨組提出的以煤為本,多種經營,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經濟效益的戰略措施,加快改革和發展多種經營的步伐,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針對當前煤炭工業多種經營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現作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3-12-20

實施時間:1993-12-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多種經營範圍的確定與劃分

1.煤炭工業多種經營是指煤炭各企事業單位從事的本業(如礦務局的煤炭採選業)之外,不分投資渠道、內部隸屬關係、企業性質和經營方式,也不分規模大小的一、二、三產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總稱。

2.煤炭生產企業中費用不列入煤炭成本和不以自有資金撥補的生產經營單位,如從事與煤共伴生的資源開發、綜合利用、小煤井開採及加工、發電、機械加工、化工輕紡、電子通訊、建材建築、交通運輸、商飲服務、技術諮詢等生產、經營單位,不論是否納入企業整體核算,都要納入多種經營範圍進行統計。

3.基本建設企業、機械製造企業及其他煤炭企事業單位可按上述原則,確定其多種經營的劃分範圍。

二、改革多種經營管理體制

4.各煤炭企業要通過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人員結構,改變單一產業、單一產品、單一經營,逐步發展為以煤為本、綜合開發、多種經營的聯合企業或企業集團。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產權為紐帶,以搞活機制為手段,構建多種經營發展的新格局。

5.多種經營企業要積極推行現代企業制度,尋求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結合,多種經營企業與主辦單位建立新型關係的有效途徑。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賦予企業法人地位,完善企業法人制度、有限責任制度和科學的組織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

6.礦務局多種經營的管理機構,要堅持職責明確、人員精幹、高效協調、運轉靈活和因地制宜的原則。有的可組建多種經營總公司或企業集團;已形成幾個專業公司和集團性公司的,也可設立精幹的管理機構,進行統籌協調。

三、轉換多種經營企業機制

7.煤炭企事業單位興辦的多種經營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產權制度的改革,加快調整企業組織結構的步伐。骨幹企業可實行公司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中小型企業可實行租賃制和國有民營;零星廠(店)可以承包、租賃、出售給集體或個人經營;要積極吸引外資,對現有多種經營企業進行“嫁接”改造;大力發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企業集團。

8.要進一步落實多種經營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已確立企業法人地位的,要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全面落實賦予企業的各項經營自主權;屬於企業內部核算單位的,要實行內部模擬法人制度,賦予相應的經營權利;加快轉換多種經營企業經營機制的步伐,增強其經營活力,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

9.多種經營企業均應承擔自負盈虧的責任,把企業盈虧同經營者和全體職工的切身利益掛鈎,既負盈也負虧。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經營性虧損或虛盈實虧的,經營者和職工都應根據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10.新興辦的和利用國家貼息貸款的多種經營企業,必須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用新增效益還貸。新建項目要實行項目負責制,引入競爭機制和風險機制,採取招標的方式選擇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籌資、設計、施工、建成後的經營及還貸,實行全過程全權負責,以保證投資效益的實現。對項目負責人,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內,要保障其合法權益。

11.已納入總承包的多種經營企業,利潤承包應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全留,欠收不補。超收部分主辦單位不應“平調”,而應用於其自我發展。並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12.多種經營企業要深化改革勞動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打破幹部與工人、全民與集體、不同用工形式之間的職工身份界限,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制,幹部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逐步形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向選擇、合理流動的就業機制。

13.多種經營企業一律實行工資總額與盈虧指標掛鈎,企業在提取的工資總額內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自主決定工資水平和分配辦法;經營者的收入要與企業利潤和資產的保值增值相聯繫;職工個人收入要打破平均主義,實行多勞多得,合理拉開差距;按企業不同的經營方式,可採取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形式;股份制、中外合資企業的工資分配辦法,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14.鼓勵多種經營企業兼併其它經營不善的企業,多種經營企業經營不善以致資不抵債的應依法破產或被兼併。

四、轉產分流配套政策

15.煤炭多種經營企業要堅持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積極創造條件,安置企業富餘人員及礦區待業青年就業,促進煤礦減人提效、扭虧增盈、轉換經營機制。

16.對轉產分流從原單位財務核算體系成建制劃轉為多種經營的全民企業,原單位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過渡補貼辦法;對分流到多種經營企業人員,原單位與安置單位協商,可按一定比例給予安置費或工資補貼,以保證職工生活。對老、弱、傷、病人員,不能強行安排給多種經營企業。

17.多種經營企業工資總額的問題。凡從原單位財務核算體系成建制劃轉為多種經營的全民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原單位不給補貼的,其工資總額由原單位劃轉一部分,新增一部分;新組建的多種經營全民企業,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新增工資總額;集體企業安置全民富餘人員,新增工資總額。

18.多種經營企業退休養老保險納入煤炭行業統籌,實行統一管理。安排到集體企業工作的全民企業富餘人員,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其退休統籌基金、職工行業保險金等,由原所在單位繳納,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仍可回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五、發展多種經營的資金來源和籌資渠道

19.煤炭企業要根據本企業實際,從企業折舊費、維簡費、增盈減虧留利等自有資金總額中安排15-20%的資金,用於發展多種經營。

20.多種經營企業要通過借貸、聯營、職工集資和入股等形式,吸收其它地區、其它行業的資金以及社會閒散資金。

21.積極吸收外資,有條件的可以利用國家統借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發展綜合利用、多種經營、第三產業,鼓勵興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的多種經營項目。

22.爭取國家扶持煤礦發展多種經營和三產貼息貸款,保持政策連續性;拓寬煤炭及其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的專項貸款渠道和對煤礦節能基建投資渠道,增加發展煤矸石電廠的貼息貸款和對煤礦的節能貸款。

23.調整國家對煤炭基本建設的投資結構,煤炭企業興辦的大型坑口電廠、水泥廠、焦化廠以及煤氣和瓦斯利用工程等骨幹項目,納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新建礦區(礦井)的綜合利用、多種經營和第三產業,要納入總體設計統籌安排。

六、加快多種經營骨幹項目建設

24.煤炭多種經營企業要按照提高現代化水平和整體素質的要求,堅持礦區內部市場與國內、國際市場,傳統行業與新興行業,第一、二、三產業,大、中、小規模相結合的發展方向,重點抓好能起“龍頭”作用的骨幹項目建設,做到建一個帶一片,提高投入產出率。

25.煤炭企業要發揮其資源優勢,以礦區為基本單元,以大型國有煤礦為核心,聯合礦區內、外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拓寬投資渠道,發展坑口電廠、焦化廠、化工、建材以及共伴生礦物的開發利用。

26.要充分發揮煤炭企業勞動力資源優勢,大力發展勞動技術密集型產業,形成拳頭產品,適度規模經營。加快發展第三產業,根據市場需求,適當地擴大規模,提高服務檔次,逐步形成一批骨幹項目。

七、加快技術進步

27.多種經營企業要積極提高技術開發能力,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使產品適應市場的需要。要重點發展高技術含量、高市場佔有率、高經濟效益的產品項目,限制低水平重複建設的項目,逐步淘汰消耗高、效益差、污染嚴重的落後產品。

28.煤炭科研、院校要發揮技術優勢,加快多種經營科研成果、高新技術的產業化和商品化進程。煤炭多種經營企業要加強與科研、院校的聯繫,開展多種經營項目攻關,研製新產品,提高產品技術含量。

29.多種經營企業要多渠道籌措技術改造資金,按照規定加速折舊,提取新產品開發基金;對經濟效益好、見效快的技術改造項目,優先安排專項貸款;支持企業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加快技術改造,推動產品升級換代。

八、解決多種經營企業人才短缺問題

30.各煤炭企事業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制定鼓勵政策,選拔優秀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到多種經營部門或企業工作。對發展多種經營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行重獎。

31.多種經營企業通過認真調查、考核,可以用重金聘請其它行業有真才實學、能給企業帶來明顯經濟效益的各類專業人員。

32.煤炭大專院校要根據企業發展多種經營的需要,採取多種辦學方式,為企業培養急需的專業人才。

33.多種經營企業可以參照所在省、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經濟發展的有關鼓勵政策,結合本企業實際,制訂有關獎勵辦法。

九、加強勞動保護工作

34.多種經營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勞動保護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完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35.要加強對作業點噪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改善勞動條件,重點抓好採礦、冶金、化工、建材等行業勞動保護,努力減少或消除職業危害。

36.要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做好女子勞動保護工作。

37.要堅決關停那些嚴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多種經營項目,對違犯國家勞動法規,造成嚴重危害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附則

38.本規定解釋權歸煤炭工業部。以前有關規定與此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各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