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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關於加強地方審計機關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監督工作的意見

審計署關於加強地方審計機關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監督工作的意見

審計署關於加強地方審計機關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監督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強化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規範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根據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審計的要求,現就加強地方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審計署

文       號:審社發[2007]30號

頒佈時間:2007-04-17

實施時間:2007-04-1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明確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的總體目標。根據當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狀況,審計工作要全面掌握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規模、基金結餘分佈及基金管理運行情況,揭露資金籌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加強基金管理和落實各項社保政策,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維護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力爭經過連續幾年的審計,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徵繳面進一步擴大,基金安全性方面不出現大的問題;通過審計調查,從社會保障制度、管理體制和基金運行機制等方面提出切實可行的審計建議,為促進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二、確定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的主要範圍。根據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現狀,審計的範圍主要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項基金。對住房公積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及地方建立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小城鎮社會保險等其他社保基金的審計,各級審計機關也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織安排。審計面應覆蓋到省、地、縣三級,因特殊情況不能安排審計的,應當向上級審計機關説明原因。

三、突出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的重點內容。當前,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的重點,一是確認基金徵繳的完整性,揭露基金徵繳工作中存在的應收未收和徵繳面較窄等問題;二是確認基金收入的真實性,揭露隱瞞、截留、坐支、轉移收入等問題;三是確認基金支出的合規性,揭露擠佔挪用、貪污侵佔、違規支付、虛列支出、轉移資金等問題;四是確認基金資產負債的真實、完整、安全性,揭露和反映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以前年度擠佔挪用基金的回收情況和往來賬長期掛賬的清理情況;五是評價基金的保值增值情況,揭露違規運營及效益低下、損失浪費等問題;六是查找和分析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四、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經常性審計制度。各級審計機關要把社會保險基金審計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審計工作的重點,近三年內,每年都要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項基金實施審計。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合理分配審計資源,並在組織機構、項目經費和人員安排上保證審計任務的需要。

五、堅持社會保險基金審計逐級負責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審計機關要對本級職責範圍內的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負總責。要嚴格按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組織開展審計工作,加強現場管理,實行全過程審計質量控制,防範審計風險。要嚴格審計程序,落實審計責任,對審計機關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出現漏查或瞞報重大問題的,以及違反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審計紀律的,要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審計重大問題報告制度。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審計中查出的重大問題或重大違法犯罪案件線索,應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必要時可同時向上級審計機關或審計署報告。

七、推行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公告制度。各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社會保險基金審計,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對於審計對象、審計範圍、審計內容、審計程序、審計紀律等,也應根據當地實際,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或被審計單位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和羣眾監督。

八、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的計算機應用水平。要充分利用社會保險數據化信息資源,應用計算機查詢、檢索、計算、分析、彙總等多種功能,積極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加強相關審計軟件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和技術培訓工作,積極探索計算機聯網審計的有效模式和方法,不斷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的技術含量和技術水平。

九、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注意發現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和推廣各單位的好經驗、好做法。通過舉辦業務培訓班、專題座談會、經驗交流會等方式,加大業務培訓力度,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促進提高工作效率和審計質量,不斷提升社保審計工作的整體水平。

十、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與下級審計機關的溝通聯繫,切實掌握基層社保審計的開展情況,注意抓住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檢查,對進展遲緩的審計機關,要採取必要措施進行督導。審計署將採取聽取彙報、調閲檢查審計檔案、對重要問題進行復查等方式,不定期地抽查各單位的審計質量。上級審計機關要積極主動地幫助下級審計機關解決審計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