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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內部審計機構計算機輔助審計辦法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內部審計機構計算機輔助審計辦法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內部審計機構計算機輔助審計辦法

為規範煤炭內部審計機構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提高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辦法》和煤炭工業部《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煤審綜字[1998]第52號

頒佈時間:1998-02-13

實施時間:1998-02-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規範煤炭內部審計機構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提高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辦法》和煤炭工業部《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計算機輔助審計,是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將電子計算機作為輔助審計工具,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經營管理及其計算機應用系統實施的審計監督。

本辦法所稱計算機應用系統,是指被審計單位與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有關的電子計算機應用系統。

第三條 煤炭內部審計人員將計算機作為輔助審計工具實施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業務所需法律法規的輔助檢索;

(二)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輔助分析;

(三)對被審計單位的計算機應用系統進行符合性檢驗;

(四)分析審計風險和確定審計範圍;

(五)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檢查;

(六)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

(七)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八)形成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九)對審計資料的管理;

(十)對審計項目計劃的管理;

(十一)對審計檔案的管理;

(十二)對審計業務的綜合、統計和分析;

(十三)其他內容。

第四條 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應當由經過計算機專業培訓,並取得國家統一頒發的上崗證書的審計人員擔任。

第五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定期對承擔計算機輔助審計的審計人員開展專業進修和崗位培訓。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鼓勵或組織審計人員,參加國家組織的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或水平的統一考試。

第六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實施計算機輔助審計時,可以聘請計算機審計專家參加。

第七條 應用計算機管理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煤炭企事業單位,必須接受煤炭內部審計機構使用計算機作為輔助審計工具對其財務收支及計算機應用系統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八條 煤炭企事業單位的計算機應用系統應當給內部審計留有數據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間,數據接口應當能將計算機應用系統中應用的數據轉換成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指定的格式輸出。

第九條 煤炭企事業單位財務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內部審計機構報送計算機應用系統開發的驗收報告、申請使用該系統的報告、與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計算機應用系統變動情況等資料。

第十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實施計算機輔助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向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提供審計監督所需要的原始技術資料和原始數據。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在工作中獲取有關被審計單位的文檔資料和電子數據時,必須按規定履行使用手續。使用被審計單位的電子帳表數據,應視同使用相應的紙質帳表資料。

第十二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實施計算機輔助審計時,不應當影響被審計單位計算機應用系統的運行和損害該系統,不得向該系統中寫入或改寫任何信息。

第十三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組織推廣使用自行開發的計算機審計軟件,應當根據該軟件的應用範圍,提請煤炭工業部審計管理部門報有關部門對其組織測評,並取得合法使用權後才能正式使用。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在編制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案前,應當瞭解被審計單位計算機應用系統軟件、硬件的設置和系統的基本功能,以及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數據接口。

第十五條 編制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案時,除應當遵循《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方案編制準則》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包括擬使用的計算機軟件、硬件配置,必須進行的測試項目及所需技術條件等。

第十六條 用計算機輔助實施抽樣審計時,抽樣審計中使用的隨機數表或由計算機程序產生隨機數的程序,應當使用審計署統一規定的隨機數表或審計署認可的計算機程序產生隨機數的程序。

第十七條 對被審計單位計算機應用系統測試獲取審計證據時,審計人員應當檢測計算機應用系統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及其對審計證據可靠性的影響。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