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 民商法類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

為規範煤炭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督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結合煤炭工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煤審綜字[1998]第58號

頒佈時間:1998-02-16

實施時間:1998-02-1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規範煤炭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督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結合煤炭工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煤炭行業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行業社會保障統籌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井下作業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基金及其他煤炭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是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煤炭行業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目的是,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與完整,促進煤炭行業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保障煤炭職工基本生活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

第五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經批准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是否執行,有無超預算、超計劃問題;

(二)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調整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社會保障基金的核算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的會計制度,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是否真實、合法,並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內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會計核算辦法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財務機構是否健全,人員配備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作用。

第七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障基金,有無少徵、漏徵和任意減徵、免徵等問題;

(二)應當繳納社會保障基金的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及時、足額將單位應繳社會保障基金全額撥付給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有無隱瞞、拖欠、少繳、漏繳、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等問題;

(三)主管部門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社會保障基金,有無拖欠、截留、挪用問題;

(四)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決算,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與權限報經有關部門審批;

(五)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否按照規定在指定銀行開設社會保障基金專户,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將職工繳納的個人保險金計入職工個人帳户並按規定的利率計付利息,有無少記、漏記保險金和未按規定計付利息等現象;

(六)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準確地發放參保人應得的保險費用,有無拖欠、少發或擅自提高支付標準、增加項目發放保險費用等問題;

(七)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的運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符合規定的運作收益是否納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有無違反規定動用基金投資、經商、購買股票或購置非國家發行的債券等問題;

(八)有無違反規定挪用社會保障基金彌補機關行政經費、搞基建項目和購買小汽車等問題;

(九)有無貪污、私分、挪用社會保障基金等違法行為

第八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經費收支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經費預算是否堅持收支平衡、勤儉辦事、厲行節約及統籌兼顧、重點安排的原則,是否按規定上報主管部門審批;

(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經費是否按財政部門批准的標準計提,有無擅自提高計提基數、計提標準計提管理經費等問題;

(三)管理經費收支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管理經費支出的範圍、標準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或揮霍浪費等問題;

(五)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是否符合精簡原則,有無因機構膨脹和人員超編加大管理費用支出的問題;

(六)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財務收支的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第九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逐步做到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情況及決算實行定期必審制度。

第十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可以實行送達審計或就地審計方式,也可以實行送達審計與就地審計相結合的審計方式。煤炭工業部審計管理機構根據需要,亦可以組織行業審計、專項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第十一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審計程序,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查出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對審計查出的重大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向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