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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關於加強礦井軌道運輸安全工作的命令

煤炭工業部關於加強礦井軌道運輸安全工作的命令

煤炭工業部關於加強礦井軌道運輸安全工作的命令

為切實搞好礦井軌道運輸安全工作,把礦井運輸事故大幅度降下來,煤炭工業部發布關於加強礦井軌道運輸安全工作的命令。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86]煤生字第143號

頒佈時間:1986-03-04

實施時間:1986-03-0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1.各單位要立即行動起來,紮紮實實地搞好礦井運輸安全大整頓。重點是整頓好運輸秩序、司機隊伍,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把措施落實到井下,認真解決好礦井軌道運輸中存在的問題,並積極安排好所需設備和資金。

2.迅速落實各級領導安全崗位負責制,建立礦井運輸安全工作指揮一條線的制度。礦務局(礦)長要對礦井運輸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局(礦)總工程師負技術責任;主管副局(礦)長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領導要把改善運輸條件、建立健全各項運輸安全工作制度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並切實貫徹實施。

3.立即建立礦井運輸專職安全監察員制度。各礦都要設立監察員,業務上受運輸、安監部門雙重領導。監察員要有職有權,要象交通警察那樣在運輸線上以及人車站等人員密集的地點進行巡邏監察,維護運輸秩序。並有權對違章違紀人員(包括各級領導)進行處罰。

4.嚴禁扒車、蹬車、跳車。違者除給本人以罰款以至除名的處分外,還要追究其直接領導者的責任。

5.對斜井及平巷中人行道斷面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並危及行人安全的區段要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並採取措施限期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6.在垂深超過50m的斜井和長度大於1.5km的平巷運送人員要使用人車。人車不足,要在“七五”期間內配齊。

軌道運輸列車(包括人車)要按規定的速度行駛,嚴禁超載超速運行。人車要按規定的車站、時間停車。

凡用礦車代替人車的,要在終點車站設置聲光信號,並設專人檢查礦車。待所有乘車人員確已下車後才能將車輛開出。

使用架線式機車的人行車場要裝設自動停送電開關,保證上、下人時架線無電。

7.同一運輸水平有三台以上(含三台)機車同時運行時,必須裝備信號、集中、聯鎖裝置(信、集、閉或監控系統),區間要設信號、閉塞裝置。

8.立即對礦井軌道運輸管理制度和設備、設施狀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檢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處理意見(包括措施、解決時間、負責人)於3月底前報部生產司。對嚴重危及安全的運輸設備,要立即停止使用。所有運用的運輸設備要保持完好狀態。

9.立即對從事礦井運輸的職工,特別是機車司機、調度員、信號工、把鈎工等關鍵崗位職工進行遵章守紀的檢查。今後各崗位職工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違者,除處分本人外,還要嚴肅處理其領導者。

要象管理汽車那樣加強對機車司機的管理。每年檢查機車時要同時考核司機的素質,合格後核發司機證;違章小票用完後,立即吊銷司機證,並停止司機工作一年。

10.小絞車、小機車必須由礦有關部門統一管理(包括司機),其設備、設施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維護。司機要固定,並且必須經過認真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否則要追究主管礦長的責任。

11.斜井提升要按規程規定設置防跑車裝置,上井口要有擋車器,擋車器要與絞車有電氣閉鎖,並有聲光信號,雙鈎提升要有錯碼信號,不符合要求的不準提升作業。

12.機車司機室必須有堅固的頂棚和門。行駛中,嚴禁司機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操縱車輛。

1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購和使用不合乎質量標準的設備和零部件。否則要追究當事者的責任。

各礦要儘快制訂出直接影響運輸安全的關鍵設備和零部件的定期檢查、更換、測試製度,並配備必要的測試手段。

14.凡礦井運輸發生死亡事故除按煤礦事故管理辦法向主管上級報告外,主管礦長必須於當日報告部生產司鐵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