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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企業內部控制審計實施辦法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企業內部控制審計實施辦法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企業內部控制審計實施辦法

為規範煤炭企業內部控制審計監督工作,保證審計質量,根據《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煤審綜字[1998]第68號

頒佈時間:1998-02-18

實施時間:1998-02-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規範煤炭企業內部控制審計監督工作,保證審計質量,根據《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煤炭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煤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是指企業為保護財產安全和完整,確保會計數據真實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保證經營方針和目標的實現,而對經濟活動進行組織、制約、考核和調節的總稱。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審計,是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可靠性、有效性和效率性進行的審計監督。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內部控制審計,促進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會計報表的可靠性,經營管理的有效性和經營活動遵循各種法規的合法性。

第五條 對企業機構設置、人員分工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1、審查企業各部門、各環節、各層次分工及機構設置是否合理、有效,有無自動檢查和糾正功能。

2、審查企業是否按照職務分離的原則,建立健全各種管理制度,各項經濟業務授權、經辦、核准、執行、記錄等步驟的職務是否恰當分離,相互牽制作用是否有效。

第六條 對企業授權批准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審查企業是否建立健全了授權批准管理控制制度,各部門、各層次和各分支機構以及有關人員是否按授權和批准執行經濟業務。

第七條 對企業文件記錄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1、審查企業各部門、各級管理人員的任務、職權和責任以及企業所有的方針和工作程序是否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確,企業內部組織圖、崗位説明、經濟業務系統流程圖是否合理、健全、有效。

2、審查企業會計記錄制度是否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會計記錄是否真實、恰當地反映了經濟業務的發生、處理和結果。

第八條 對企業實物保護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審查企業限制接觸財產、定期盤點、記錄保護、資產保險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條 對企業職工管理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審查企業招聘程序、作業標準、培訓計劃、考核獎懲和工作輪換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 對企業計劃預算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審查企業計劃預算制度的健全性和企業計劃預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條 對企業業績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審查企業業績報告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企業業績報告內容是否簡明易懂、及時、完整、準確。

第十二條 對企業內部審計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審查企業是否建立健全對經濟業務活動和職能部門運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 對企業銷售業務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查企業定貨合同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所簽訂的定貨合同是否合法、完整。

(二)審查企業銷售折扣、銷售折讓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銷售折讓、銷售折扣業務處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合理、恰當。

(三)審查企業產品發運單編制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產品發運單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審查企業倉儲、運輸部門發貨業務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實際發貨品種、數量、金額是否及時登記,發貨手續是否完善並妥善保管。

(五)審查企業銷售發貨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銷貨發票開出的依據,銷貨發票數量、單價、金額是否與發貨通知單或與完成勞務數量、金額相符。

(六)審查企業收款業務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是否完整地記錄各種收入。

(七)審查企業應收帳款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應收帳款記錄、核對、分析、催收、調整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企業有無虛列收入或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

(八)審查企業退貨理賠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對用户退回貨物記錄、接收、調查、理賠、帳目調整是否經過審核和被授權人批准。

(九)審查企業營業收入預算審核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營業收入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對企業物資管理業務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查企業材料消耗計劃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編制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額和輔助材料消耗計劃執行情況。

(二)審查企業物資採購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物資採購計劃、採購合同、驗收入庫、在途材料清查等業務處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企業儲存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物資儲備定額,庫存物資保管、維護保養,物資盤存以及盤盈盤虧處理等業務處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

(四)審查企業物資發出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物資發出審批、記錄、複核手續是否完備;稽核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五條 對企業生產過程內部控制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查企業產品計劃管理控制制度,檢查企業是否根據“以銷定產”的原則,以及企業經濟資源、生產能力,確定生產任務,編制生產計劃、成本計劃。生產計劃、成本指標是否層層分解到各個部門予以實施和考核。

(二)審查企業生產進度控制制度,檢查企業投入進度、產出進度,在製品管理和工序進度控制的有效性,是否保證了企業生產均衡、有序進行。

(三)審查企業產品質量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產品設計、生產、技術服務質量控制的有效性。

(四)審查企業成本費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審查企業目標成本費用控制程序和措施,檢查企業成本、費用計劃的執行情況。

2、審查企業成本費用支出控制程序和措施,檢查企業成本費用支出審批、記錄、稽核等手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審查企業成本費用計算、歸集、分配控制程序和措施,檢查企業成本費用計算方法正確性、內容真實性。

4、審查企業成本費用分析制度,檢查企業是否定期對成本費用進行分析,制定的成本費用降低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第十六條 對企業人事、工資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查企業人事、工資決策及計劃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審查企業用工合同簽訂、工資定級與變動、記錄保管以及人員考核等控制程序和措施的有效性。

(三)審查企業考勤記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考勤原始記錄控制措施是否嚴密、有效。

(四)審查企業工資計算單審核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工資單審核、計算、彙總業務等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五)審查企業工資發放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工資單、工資彙總表是否經過審核,簽發支票是否經過授權批准。

(六)審查企業工資記錄和分配工資費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記錄是否完整,工資分配是否準確。

(七)審查企業勞動力利用效率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勞動力利用效率指標的確定是否先進、合理,是否堅持了分析制度,制定的改進人事工資計劃和決策以及改進管理措施是否有效。

第十七條 對企業貨幣資金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查企業資金預算審批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貨幣資金預算、計劃編制是否準確、可靠。

(二)審查企業現鈔收入、匯款單收入、支票收入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貨幣資金是否全部入帳,手續是否完備。

(三)審查企業貨幣資金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貨幣資金支出審批、記錄、稽核、盤存手續是否嚴密、有效。

(四)審查企業銀行往來帳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銀行對帳單核對、保管,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編制、審核業務處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嚴密、有效。

第十八條 對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查購建企業固定資產、形成無形資產支出預算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支出預算與生產經營能力規劃是否相適應,預算是否經過可行性論證,預算執行審查批准手續是否完備。

(二)審查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取得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固定資產購置、無形資產形成,以及資產的計價、購置計劃、審批、驗收、記錄是否完備。

(三)審查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固定資產保養、維修;資產計價和折舊、折耗或攤銷的計算;資產定期盤點;固定資產的盤存報廢處理;會計記錄等業務是否規範。

第十九條 對企業投資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查企業投資論證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投資前期準備工作是否充分,可行性研究是否真實、可靠。

(二)審查企業投資審批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投資立項、計劃安排、資金籌集方案、組織實施等控制程序和措施是否嚴密、有效。

(三)審查企業有價證券投資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有價證券投資審批、資產取得、保管、處置等業務處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嚴密、有效。

(四)審查企業投資收益和投資資產期末計價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投資收益是否全部按規定入帳,投資資產期末計價是否準確。

第二十條 對企業籌資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審查企業籌資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檢查企業籌資方式是否恰當;辦理債券或股票發行登記註冊手續是否完備;簽訂各種借款合同是否合法;委託發行、債券或股票保管控制措施是否嚴密;定期計算和支付利息、股利是否正確;會計記錄是否及時準確;是否有足夠的償債資金;企業投資者權益是否得到合理表述。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往來結算業務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審查企業往來結算內部控制程序和措施,檢查企業往來結算記錄是否正確,清理、催收、清算是否及時;壞帳損失的審核、批准、處理手續是否完備。

第二十二條 對企業電算化系統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查企業是否配備了與會計電算化相適應的計算機設備,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是否達到了財政部《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範》的要求。檢查企業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是否經過有權批准的部門批准。

(二)審查企業會計電算化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1、檢查企業會計電算化主管、軟件操作、審核記帳、電算維護、電算審查、數據分析是否有明確分工。

2、檢查企業對上機操作人員使用會計軟件的操作內容、權限是否作了明確的規定。

3、檢查企業是否有嚴格的操作密碼管理制度,是否指定專人定期更換密碼。

4、檢查企業有無預防已經輸入計算機的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等會計數據未經審核而登記機內帳簿的措施。

5、檢查操作人員離開機房是否執行了相應命令退出會計核算軟件。

6、檢查企業是否有專人保存必要的上機操作記錄。

(三)審查企業計算機硬件、軟件和數據管理內部控制措施。

1、檢查企業機房安全、計算機正常運行有無嚴格的保障措施。

2、檢查企業有無保障會計軟件和會計數據安全、保密措施。

3、檢查企業對正在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進行修改,對通用會計軟件進行升版和計算機硬件設備更換有無嚴格的審批手續和經過內部審計機構審查,是否由獨立的第三人進行監督。

4、檢查企業是否有嚴密的計算機硬件和軟件排除故障的管理措施。

(四)審查企業電算化會計檔案的管理控制措施,檢查企業電算化會計檔案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十三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審計監督,實行就地審計方式。

第二十四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按照下列審計程序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

(一)瞭解企業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是否符合內部控制要求。

(二)審閲企業各種文件,瞭解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取得與審計內容有關的信息。

(三)找出企業各項內部控制關鍵控制點,繪製內部控制標準流程圖。

(四)運用《內部控制制度問題式調查表》對企業內部控制狀況進行調查。

(五)對內部控制調查結果進行分析,進行健全性測試,找出企業內部控制的弱點。

(六)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合理性進行初步評價,對控制弱點進行分析。

1、初步評價企業所有控制目標是否已經達到,各種管理制度是否體現了內部控制的要求。

2、內部控制的設置是否合理;有無不必要的控制點;每個需要控制的地方是否都建立了控制環節;控制職能是否劃分清楚;人員之間的分工和牽制是否恰當。

3、分析內部控制弱點是否有補償性控制;控制弱點產生的潛在錯誤及其重要影響。提出進一步審查的目標。

(七)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

1、對實物資產進行盤點。

2、對有關業務人員操作情況進行“實地觀察”。

3、用“檢查證據法”,對分項審計內容逐個選擇若干筆業務進行“穿行測試”。

4、對“穿行測試”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重點檢查。

5、審計人員認為可以採用的其他方法。

(八)收集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九)根據審計結果,依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項評價規定》對企業內部控制狀況進行評價,提出審計報告。對查出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對審計中查出的企業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弱點,應當認真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可行的改進意見與建議,向被審計單位和企業領導或有關部門反映。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煤炭工業部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