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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關於加強煤炭工業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見

煤炭工業部關於加強煤炭工業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見

煤炭工業部關於加強煤炭工業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加強煤炭工業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嚴格把好科技成果鑑定質量關,避免重複鑑定,根據國家科委有關科技成果管理的文件精神和當前煤炭部科技成果管理的現狀,特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煤辦字第[1993]220號

頒佈時間:1993-08-11

實施時間:1993-08-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煤炭工業部科技教育司負責煤炭系統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科技成果管理內容包括:科技成果的鑑定、登記、建檔、申報、獎勵、保密、交流和推廣應用。

二、根據國家科委規定,煤炭科技成果鑑定可採取專家評議、檢測、驗收鑑定等形式。符合有關規定的也可按視同鑑定辦理,視同鑑定必須由部科教司審批後方生效。

三、科技成果鑑定管理的主要內容:

1.列入國家科技發展計劃的項目、煤炭工業部科技發展計劃的重點項目,均由部科教司組織鑑定或委託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鑑定。鑑定證書由部科教司頒發,加蓋煤炭工業部科技成果鑑定專用章。

2.列入煤炭工業部發展計劃的一般項目,由科研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部各司、部屬專業公司、省局、煤科總院)組織鑑定、頒發鑑定證書。鑑定證書的組織鑑定單位意見欄中若需蓋煤炭部科教司司章,則應事先到部科教司辦理委託鑑定手續。

3.部科研計劃外的科技成果,由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鑑定、頒發鑑定證書。若項目的經濟、社會效益顯著、技術水平高,有推廣前景,可由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部科教司組織或委託鑑定。

4.申請部科教司組織或委託鑑定項目的程序是: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的科技成果鑑定申請書一式三份與全套鑑定技術資料報部科教司審批。部科教司在一個月內,對組織或委託鑑定有關事宜作出答覆,併發給鑑定委託書,鑑定證書蓋章後生效。

5.在京部屬單位所有需要組織鑑定的項目,均由部科教司根據主管部門批准的鑑定申請書,在煤炭工業部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煤科總院主樓438房間)進行統一編號、登記。(編號為(××)煤部鑑字第(××)號和(××)煤(××)鑑字(××)號。為簡便程序,所有鑑定證書印發不再另行文件)。

四、按國家科委鑑定辦法規定,鑑定委員會成員應嚴格控制在5-13人。其中,組織鑑定單位的科技管理人員不超過2人;成果完成單位人員超過鑑定委員人數的1/4、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應占3/4以上。所聘請的鑑定委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熟悉本專業業務。涉及井下安全的科研成果,鑑定委員會技術負責人必須是熟悉煤礦專業的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五、科技成果鑑定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講究實效。鑑定委員會應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的科學價值、學術、技術水平、資料完整性、實驗數據準確性、經濟合理性及推廣前景等進行審查和作出綜合性的評價,並對鑑定項目提出建議密級。鑑定委員對所鑑定的成果承擔技術責任,鑑定技術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

六、組織科技成果鑑定要精簡節約,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廉政建設規定,包括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除國家科委規定的專家技術諮詢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七、科技成果鑑定前存在爭議的,必須在爭議解決後才能提出申請鑑定。

八、凡煤炭系統自行研製的藥品、醫療器械、食品與飲料、化粧品等四類科技成果,原則上由省、直轄市以上的醫藥、中醫藥、輕工行政管理部門和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組織鑑定。也可由項目完成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與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鑑定。鑑定負責人必須是這方面專家。

九、凡不符合上述規定進行鑑定的科技成果,均不予以登記、編號。

十、科技成果的申報、登記、建檔和公佈,仍按1986年煤炭部頒發的《煤炭工業部科技成果管理暫行規定》辦理。請各單位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鑑定的科技成果按“規定”要求填寫“科技成果報告表”並附鑑定證書兩份報送到煤炭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同上),未經申報和登記的科技成果,不得申請煤炭部科技進步獎。

十一、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由部科教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