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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關於明確煤炭產品質量責任和嚴格煤質管理的若干規定

煤炭工業部關於明確煤炭產品質量責任和嚴格煤質管理的若干規定

煤炭工業部關於明確煤炭產品質量責任和嚴格煤質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了貫徹國務院《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明確煤炭產品質量責任,嚴格質量監督檢查和管理,確保按國家有關法規、標準以及產需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生產質量合格、適銷對路的產品,特作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6-11-24

實施時間:1986-11-2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建立健全產品質量責任制

各煤炭生產企業都要以生產和銷售質量符合標準的產品為宗旨,建立健全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生產崗位的質量責任制,形成完整、協調、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各局、礦、廠長對企業產品質量要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生產或經營的局、礦、廠長對產品質量負直接領導責任;局、礦、廠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對產品質量負全面技術責任。礦井的計劃、設計、生產、調度部門對企業目標、計劃平衡、開拓設計、生產組織指揮中的煤炭質量保證措施負責;採掘區隊對毛煤生產質量負直接責任;機包運輸部門對毛煤轉運過程的質量負責任;洗選加工部門對出廠(車間)產品質量負直接責任;銷售調運部門對產品的銷售發運質量負責任;煤質部門對質量管理、檢查、預測和商品煤出礦(廠)的質量檢驗負直接責任。生產崗位職工必須明確本崗位的質量標準和質量責任,對本工序和本崗位產品質量負直接責任。凡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要按生產工藝、環節追查有關領導、部門和崗位的質量責任。

二、煤炭生產、銷售必須堅持“五不準”

各局、礦、廠不準銷售未經揀選加工的毛煤;不準發運未經檢驗簽證的產品;不準銷售摻假產品和未經加工的髒雜煤;不準自行變更煤質牌號和產品品種;不準在採樣、制樣、化驗工作中弄虛作假,質級不符。凡違反本規定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並令其停止銷售,嚴重者要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各項生產活動和建設工程都必須有質量保證措施

各局、礦、廠的工程設計、生產計劃、作業規程等技術文件均須提出保證和提高煤炭質量的措施。老井改造和新井建設項目中,必須有配套的保證產品質量的篩選或洗選工程,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所有煤礦都要開展全面質量標準化工作,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各項生產競賽活動均要把產品質量作為主要內容之一進行評比。凡沒有質量保證措施的工程不予審批;產品質量達不到要求和沒有推行全面質量管理的,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四、嚴格執行超灰扣產製度

各局、礦要嚴格煤炭數量、質量管理,實行超灰扣產製度。凡煤炭灰分超過計劃指標時,要實行超灰扣產,並按扣產後的煤炭數量提取噸煤工資和獎金。煤炭質量完成計劃指標,實現提質增收,以及在提高質量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獎金在噸煤工資中列支。

五、控制和減少劣質煤的生產

各局、礦要根據技術政策,生產加工能力和市場需求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煤炭資源合理開採方案,控制和逐步減少高灰分煤的生產和比重。對煤質雖差,但有銷路的應根據需要組織生產,儘量減少長途運輸;對無銷路又無經濟效益的劣質煤層,應限產或停產。煤質部門要會同地質、計劃、生產等部門,加強對煤炭資源的管理和審批工作。

六、嚴格把好出口煤的質量關

有出口煤生產任務的局、礦、廠,應擁有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須的技術裝備和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嚴格按合同要求的質量規格組織生產,確保產品信譽。經檢驗達不到質量標準的煤炭產品,不準出口外銷,應按質論價就地轉為內銷,出口煤質量問題嚴重的煤礦,要立即停止出口,進行檢查整頓,並追究企業領導和直接責任者。

七、加強產品質量的檢驗和抽查

各級質量檢驗機構,要配齊專業人員,完善檢測手段,提高裝備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部)標準和《煤礦採樣、制樣、化驗管理暫行辦法》,及時、準確地完成產品質量檢驗任務。檢驗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要徵得上一級煤質管理部門的同意。採樣、制樣、化驗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上一級檢驗部門頒發的合格證後方準上崗。質檢人員的獎懲要與產品質量指標脱鈎。

各級質量管理部門,在加強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時,要對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抽查。國家級抽查由煤炭科學研究院北京煤化學研究所承擔;省級抽查由省局(廳)質量管理部門會同省中心化驗室進行;局級抽查由礦務局質量管理部門與局化驗室協同完成;礦(廠)煤質部門和化驗室負責生產過程的質量抽查。抽查結果要通報公佈。一次抽查不合格的單位予以警告;再次抽查不合格,要減發或停發責任者當月獎金,並追查單位負責人的質量責任。

八、建立產品質量監督制度

各省局、礦務局質量管理部門要對下屬企業設產品質量監督或小組或質量監督員,代表上級機關對企業的產品質量行使監督職能。質量監督小組和質量監督員有權對違反產品質量的有關規定和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有權對提高產品質量、增加品種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如實反映產品質量情況。對企業產品質量問題嚴重、且長期不予解決的單位,質量監督小組或質量監督員要進駐,以監督其貫徹執行質量法規和質量措施。

要樹立質量監督人員的威信,對打擊、壓制質量監督人員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