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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X與被告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曹XX,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漢族,户籍所在地新化縣。

原告曹XX與被告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袁X,湖南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姜XX,湖南XX律師。

被告李XX,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漢族,住冷水江市XX。

委託代理人段如意,湖南XX律師。

委託代理人伍向東,湖南XX律師。

被告冷水江市XX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銻都南XX。

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XX,湖南XX律師。

被告李XX,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冷水江市。

委託代理人段XX,系李XX侄兒。

委託代理人鍾XX,湖南XX律師。

被告冷水江市XX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教育路(家和XX)。

法定代表人姜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XX與被告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曹XX以與被告自行達成調解協議為由,於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曹X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曹XX撤回對被告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李XX、冷水江市XX公司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933元,減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曹XX負擔。

審判長羅豔玲

人民陪審員樑荷清

人民陪審員羅治清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樑煜東

書記員胡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