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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樑XX訴被告冷水江市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原告:樑XX,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漢族,住冷水江市。

原告樑XX訴被告冷水江市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潘XX、畢XX,冷水江市正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冷水江市XX。

法定代表人:謝XX,該鎮鎮長。

委託代理人:廖XX、伍向東,湖南XX律師。

原告樑XX訴被告冷水江市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原告樑XX於2018年3月23日以雙方已庭外達成和解協議,已無爭議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冷水江市XX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樑X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樑XX撤回對被告冷水江市XX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免收。

審判長張建華

人民陪審員袁豔輝

人民陪審員劉偉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蔡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