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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與遼寧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李XX,女,1960年11月27日,漢族,遼寧XX公司職工,住錦州市古塔區.

李XX與遼寧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劉XX,遼寧XX律師。

被告遼寧XX公司,住所地錦州經濟技術開XX。

法定代表人馬XX,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楊士富,遼寧融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訴被告遼寧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高博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委託代理人劉XX、被告法定代表人馬XX及委託代理人楊士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1980年,原告開始在被告公司工作,系公司董事,歷任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2015年11月,原告已到退休年齡,由於被告從2007年3月至今未給原告繳納各項保險,也未給原告辦理退休和託管手續,導致原告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因被告未給原告辦理退休手續,延遲退休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為原告補繳2007年3月至2015年11月各項社會保險;被告為原告辦理退休和託管手續;賠償原告因遲延退休經濟損失6400元。

本院認為,被告遼寧XX公司已為原告李XX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至2007年年2月,現因欠繳社會保險費用,原告無法正常辦理退休手續,如不能補足所欠社會保險費用,原告仍無法辦理退休手續也必然因延遲退休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但依據法律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之內,故原告的起訴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四)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XX的起訴。

案件受理減半收取5元,免於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於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高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張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