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土地使用税調增的依據是什麼?
一、內蒙古土地使用税調增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主要是國家出台的相關文件,並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來進行提高。土地使用税是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的一種税。開徵城鎮土地使用税,有利於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變土地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於適當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級整收入,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係。
二、國家預算收支單位的自用地免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對外出租、經營用則還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經營用地則不免。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衞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3年。
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9.免税單位無償使用納税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單位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納税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單位與免税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税單位可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例如一共是15層的大廈,一單位租用5層,一單位租用10層,則並不是只佔有一層的單位交税。
10.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對於內蒙古土地使用税調增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但不同地區因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其土地使用税的交納標準也是不一樣的, 甚至同一地區的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税也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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