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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土地使用税減免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規定,在內蒙古使用城鎮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要在土地使用證辦好之後繳納土地使用税。計税標準就按照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為準。而國家政策明文指出,土地使用税可以減免。內蒙古也出台了有關減免的詳細管理辦法,那麼內蒙古土地使用税減免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

內蒙古土地使用税減免的情形有哪些?

一、內蒙古土地使用税減免的情形有哪些?

納税人因納税確有困難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税,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

2、主營項目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列明的鼓勵類行業,且納税人連續三年(含)以上虧損。

3、從事社會公益事業或承擔政府任務,導致納税人連續三年(含)以上虧損。承擔政府任務,是指納税人根據政府指令性要求,向政府或社會提供服務,但取得的財政撥款、政府補助等各項收入低於其付出的成本。

4、屬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明確扶持的困難性行業,且納税人連續三年(含)以上虧損。

二、內蒙古土地使用税減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納税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性減免的,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申請報告。

2、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申請表(見附件)。

3、減免税申請審批表。

4、土地使用證複印件,或其他證明土地佔用情況的詳細材料。

5、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複印件。

6、與困難情形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內蒙古土地使用税減免需要誰批准?

納税人因納税確有困難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由各級地税機關核准減免。納税人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機關核准;納税人申請減免税額在100—500萬元(含)的,由盟市(含計劃單列市)級地税機關核准;納税人申請減免税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由自治區地税局核准。

納税人因納税確有困難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應按納税年度申請減免,地税機關按納税年度核准。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核准期限為本年度;其他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的核準期限為上一年度。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綜上所述,內蒙古的企業符合內蒙古土地使用税減免條件的,可以向税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這些條件包括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屬於鼓勵類行業但是連續三年虧損的、從事公共事業服務而連續三年虧損的等等。在申請減免的時候,要攜帶減免申請報告、土地使用證及營業執照等資料。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