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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一、馬鞍山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馬鞍山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馬鞍山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是土地的佔地面積以及土地的用途。

1、正常情況下:土地使用税一般是土地擁有者繳納。如果土地擁有者無償給他人使用的,由使用者繳納。如果土地擁有者有償給他人使用的,由擁有者繳納。

2、具體土地使用税由誰交,還要看看你單位與出租方的協議。如果協議中沒有説由你單位繳納土地使用税的話,出租方應該已經繳納了土地使用税。

3、不交土地使用税,按照税收徵管法規定,要進行補交,並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的,不會影響税務登記證。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對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不管是馬鞍山還是其他的城鎮地區的土地,都是需要納税的,若滿足不用交土地使用税的條件,此時就不需要支付税額。根據相關規定土地的面積是影響需要納税額度的唯一標準,各地不同類別的土地,每平方米的需要繳納的税額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