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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儲土地繳土地使用税的依據是什麼

土地收儲這也是我國對國有土地資源合理劃分使用的一項比較重要的機制,因為肯定國家在任何情況下都對土地是享有優先購買的這種權利的,就算是土地資源已經被我國民眾使用在市場當中進行流通了,但是國家決定要收儲使用,也依然可以通過合理的程序進行徵收。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收儲土地繳土地使用税的依據是什麼?

收儲土地繳土地使用税的依據是什麼

一、收儲土地繳土地使用税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條例中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以及《國家税務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第015號)第九條關於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解釋“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因此,對於由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其自身使用的土地可以免繳土地使用税;對於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土地儲備機構,其自身使用的土地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收儲

土地收儲是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後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 應該説,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任何一種制度的變遷,都需要相關的制度予以相應的完善和匹配。否則,這個新的制度在推進過程中的所產生的負面作用就會隨着時間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漸顯現出來。

三、徵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但如果是政府收儲土地的話大多都是不需要交土地使用税的,因為政府收儲土地的目的大多在於建設公共服務設施的,包括國家軍隊,學校,修建國家行政機關的等,因此土地使用税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是針對我國普通民眾的,這一點也是由於土地的具體用途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