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土地使用税條例具體內容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主動承擔納税義務。而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同,因此,各個省市都制訂了土地使用税方面的規章制度。那麼內蒙古土地使用税條例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內蒙古土地使用税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範圍:
(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四)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縣級以上工礦區。
第三條 在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條例》規定免徵土地使用税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尚未確定的,由實際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
(一)大城市為人民幣1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為人民幣0.80元至4元;
(三)小城市為人民幣0.60元至3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人民幣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市政建設、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
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規定相應的税額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五條 對《條例》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税的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向地方税務機關提供名單,地方税務機關根據名單予以免税。
第六條 改造利用廢棄土地的,持土地管理部門證明,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徵收,分兩次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原則上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征收。自治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後投產、經營的,其土地使用税由自治區地方税務機關直屬徵管機構負責徵收。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地方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審核確定。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後,再予以調整。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自治區地方税務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佈的《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內政發[1988]177號)同時廢止。
由此可見,內蒙古自治區在國家土地使用税相關法律的指引下,制定了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內蒙古土地使用税條例。該“條例”對內蒙古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税額標準、免徵情況都做了説明,規定納税義務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15天內完成納税義務。違反規定的,要繳納滯納金,並接受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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