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耕土地產權土地使用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一、土農耕土地產權土地使用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土地使用税計税依據及確定方法是《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在《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對於“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這樣理解的:
1、納税人的土地用於自用經營的,按照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作為計税面積;
2、納税人沒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實際佔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大,則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税面積。
二、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綜上所述,農耕土地產權土地使用的計税依據是我國的土地使用税的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在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後才能對土地進行使用,而在對土地使用的過程當中也應當按照土地使用税的規定來對所使用的土地進行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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