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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税的依據是什麼

萬物生存都依賴於土壤,在人類賴以生存的一切自然資源當中土地是最重要的一種,但實際上,現在全國範圍內的土地資源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水土流失的影響,對於日益貧瘠的土地資源我們不可能是無動於衷的,所以徵收土地使用税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土地資源的。那麼,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税的依據是什麼?

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税的依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税的依據是什麼?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二、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開始繳納?

1、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3、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如果是使用農村的集體土地的話能不能是不需要交税的,向國家交土地使用税的是對城鎮土地使用者,但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地税部門交納的土地使用費的標準沒有統一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到時候根據地税部門出台的文件做好交税的準備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