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幾種?
一、內蒙古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幾種?
1、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它主要適用於工業項目、市政公益事業項目、非盈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採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點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徵為:
1、出讓方的主體資格特定,只能是國家;
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有期限、附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移。
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要式法律行為;
4、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係是國家與用地者之間的一種資源分配關係,不適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主要有協議、招標和拍賣。
綜上所述,內蒙古國土資源廳是有權出讓土地的主體,其確定土地規劃方案後,會發布土地出讓公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土地一級市場。國土廳可以通過招標、協議或者掛牌等方式決定受讓方。發佈招標公告後,企業有意向的,可以準備好投標材料參與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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