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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使用税申報的納税人是誰?

出租土地使用税申報的納税人是誰?

出租土地使用税申報的納税人是誰?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的通知(國税地[1988]15號)第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因此,土地使用税應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按您問題所述,應由擁有該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者繳納土地使用税,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

什麼是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税對於我們擁有土地的人來説是必須要繳納的一種税錢,而且一般是按照不同的田地繳納的標準就會有所差別,特別是對於出租的土地使用税一定要和對方協商好,這樣才不會因為税錢而引起更大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