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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是誰?

一、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是誰?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是誰?

納税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例如:幾個單位共有一塊土地使用權,一方佔60%,另兩方各佔20%,如果算出的税額為100萬,則分別按60、20、20的數額負擔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特點

1、對佔用土地的行為徵税

2、徵税對象是土地

3、徵税範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別幅度税額。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包括哪些?

城鎮土地使用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佔用税徵税範圍包括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佔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税。在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如果是故意不納税的,超過納税期限後,税務機關就可以對其加徵税收滯納金,並且無上限,如果是逃税的税款的數額較大的,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法院處理會判處犯罪嫌疑人相應的罰金之外,還會對其處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