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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徵收時,出租的土地使用税誰交

一、土地使用税徵收時,出租的土地使用税誰交

土地使用税徵收時,出租的土地使用税誰交

當租賃雙方在租賃土地的時候,對於土地使用税沒有做任何明確的約定的時候,是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分派的,一般來説是需要由承租人進行承擔的,當然如果有約定,則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是使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户及個人也是納税人。

二、納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三)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四)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税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税土地使用税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

我國的公共使用用地和宗教用地不需要繳納相關的土地使用税,其他的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時。應根據地區、當地税費標準、使用面積計算相關的税費,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向當地的税務機關進行登記申報,按期繳納相關的土地使用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