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租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由誰進行繳納?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租用土地的這種狀況是比較常見的,當然租用土地的話,那麼肯定是存在着繳納土地使用税,但現實狀況也存在着,無租使用土地,那麼,無租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由誰進行繳納?根據我們國家的房產税暫行條例當中規定,房產税應當由房產產權所有人來進行繳納。
一、無租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由誰進行繳納?
《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税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餘值代繳納房產税。
《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的通知》(國税地[1988]15號)第四條關於納税人的確定規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二、哪些土地可以免徵土地使用税
1、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發給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2、按照税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此外,現行税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税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税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無租用地土地使用税,應當是有房產的所有權人來進行繳納並且使用房產的時候,應當按照房產的餘值來進行代繳房產税,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在什麼情況下土地是可以,免徵土地使用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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