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主體是誰?
土地使用税又稱城鎮土地使用税,是在城鎮裏普遍徵收的一種附加於土地使用權上的税種。企業用地的,必須依法繳納該項税費,否則就是偷税漏税,依法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土地使用税作為企業用地應當繳納的税種,企業必須對其有所瞭解。那麼,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主體是誰?詳情參考下文。
一、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主體是誰
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指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中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可見,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有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二、徵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主要是用地的企業以及個人需要繳納該項税費。如果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按照實際使用人進行徵收。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按照不同的城市等級會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就是大城市貴,小城市便宜;城鎮中心區貴,郊區便宜。至於到底繳納多少,需要當地的税務機關進行明確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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