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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是誰?

房產税1.47W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人不僅需要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而且還需要向地方税務部門繳納土地使用税。這一税種是國家為了使得土地使用權人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的經濟價值而徵收的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是誰?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是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鎮土地使用税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税率。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城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三、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綜上所述,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一般是那些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單位,如果對於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存在爭議就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具體的税率各個地方政府根據土地的價值不同確定。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