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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税人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報

房產税2.29W
一般納税人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報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何判斷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的納税人

 答:《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根據上述規定,租賃房屋的產權人是確定的,產權人在房屋所在地,房產税應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國家税務局關於簽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規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因此,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或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税。所述情形下,土地使用權人是確定的,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税應由土地使用權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