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的土地使用税有誰繳納?
一、出租房的土地使用税有誰繳納
租賃的房屋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一般情況是由持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一方繳税款。税法規定是應由出租方繳納;但也有些地方規定:如出租方和租賃方有寫在租賃協議合同:雙方協商由租賃方繳納土地使用税的,那麼按協議由租賃方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規定: “四、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
二、税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三、徵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對於出租房屋的土地使用税到底有誰繳納,法律並沒有進行明確規定,有些法律規定出租房繳納,有些規定承租方繳納,由於土地使用税一般由使用土地者進行繳納,所以在租賃交易過程中一般是出租房來進行繳納,也或者雙方進行協商之後由承租方進行繳納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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