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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是誰

土地使用權所有者一方面可以對土地進行使用租賃,另一方面還要給國家繳納土地使用税,雖説土地使用税相比土地可以帶來的價值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土地使用税卻還是很多人爭議的話題,不知道該什麼人來繳納。那按照法律條文來看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是誰呢?

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是誰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納税義務人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其中:

①城市的徵税範圍包括市區和郊區;

②縣城的徵税範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③建制鎮的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提出方案,報經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以後執行,並報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④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建制鎮標準,但是尚未設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應税土地包括規定的徵税範圍內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城鎮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沒有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沒有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其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分別納税。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徵税範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個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一般就是租用人和原有使用權之間的爭議問題,其實在租用土地之前就應該將這些問題談論好,在土地的租賃協議中就應該將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方説明確,土地使用税納税人遇到問題的話可能無法直接解決,還需要通過再次的協商,很容易造成糾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