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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是誰?

一、集體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是誰?

集體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是誰?

《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對於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並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對於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由實際使用人即最終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使用集體土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2、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3、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三、集體土地租賃無效的情況是什麼?

除通過租賃方式合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行為外,其他租賃行為均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協議也因會違反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造成企業損失。

1、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2、未通過合法方式取得出讓、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和個人,一旦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其上興建的廠房等設施也會因合同無效而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而得不到補償。

綜上所述,使用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減少的,在拿到土地使用權後,應該在次月繳納土地使用税。已經確權的,土地使用證持有人即是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而還沒有辦土地證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一方承擔税費。徵收標準具體由當地縣級以上土地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