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耕地税土地使用税還要交嗎
一、交了耕地税土地使用税還要交嗎
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是國家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佔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税額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標準,按規定税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資源税。兩者不是同一種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 第十條 耕地佔用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佔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佔用税完税憑證或者免税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耕地佔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税依據,獲准佔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持批准佔用耕地的文件向税務機關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税。
而土地使用税是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以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的土地使用面積為準。
二、耕地佔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對象
1、耕地佔用税的徵税範圍包括納税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所謂“耕地”是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佔用耕地,必須依法徵收耕地佔用税。佔用己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着有利於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税。
此外,在佔用之前三年內屬於上述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2、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綜上所述,雖説耕地佔用税和土地使用税都是關於納税人所使用該土地的税收,但其實兩者卻是不同種類的税收來的,因此就算是交了耕地使用税也是一樣要繼續繳納土地使用税的,不過這要看自己是否符合這兩種税的課税要求,在一定情況下要同時交納這兩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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