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李XX貪污罪,李XX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原公訴機關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檢察院。

李XX貪污罪,李XX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XX,男,1967年2月7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山西省文水縣南武鄉北XX人,原任該村村委會主任。因涉嫌犯貪污罪、受賄罪於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武進軍、白XX,山西晉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文檢刑訴字(2013)第66號起訴書指控原審被告人李XX犯貪污罪、受賄罪,於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XX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XX不報,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撤銷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

發回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白XX

審判員  李XX

審判員  張XX

書記員  穆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