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濟南市槐蔭區XX等勞動爭議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XX,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户籍所在地濟南市,現住濟南市天橋區田莊東路舜景XX,由濟南市槐蔭區中大槐樹街道XX推薦。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XX,山東XX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濟南市槐蔭區XX,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XX,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男,濟南市槐蔭區XX道德街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X,山東XX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濟南市XX,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XX,市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裴XX,女,濟南市XX法制辦公室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北京市XX律師。
再審申請人李XX因與被申請人濟南市槐蔭區XX、濟南市XX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本院(2017)魯01民終638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XX申請再審稱:1、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2、原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本院經審查認為,濟南XX廠作為國有企業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在破產過程中,為妥善解決濟南XX廠在職職工分流安置問題,濟南市XX召開專題會議,形成了《濟南XX廠在職職工安置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濟南XX廠在職職工安置工作協調會議紀要》僅僅是政府作為國有企業的管理部門對破產企業濟南XX廠職工分流安置問題形成的指導性處理意見,不能據此認為政府成為了原濟南XX廠職工的新的用工單位,也不能據此認為政府與原濟南XX廠職工之間形成新的民事法律關係。故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李XX的起訴正確。李XX稱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XX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樹周
審判員 劉繼華
審判員 秦光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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