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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與侯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李XX,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權縣。

李XX與侯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毅文,河南廣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XX,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權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孟XX,河南廣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XX。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XX與被告侯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7年3月3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李運麗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