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調動崗位是否徵得員工同意?
一、調動崗位是否徵得員工同意?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法定變更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也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定變更,只限於對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
所以,必須員工同意才可以調動崗位。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二、哪些情況下公司可以單方面調整崗位?
崗位變更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故一般情況下的崗位變更應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司法實踐中,在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而在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者工作崗位,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對具體工作崗位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屬於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綜上所述,公司因為生產經營所需,會對一些員工進行崗位調整,這涉及到員工的個人利益,公司要徵得對方意見,同意後才能辦手續。如果公司沒有法定情形擅自變動崗位,發生矛盾的,員工可以找仲裁委員會調解仲裁。調動崗位屬於勞動合同內容變更,應該訂立補充協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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