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同意調崗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公司沒有正當理由強制調整員工崗位,若員工不同意就可以按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並且按規定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規定按最近十二個月員工的平均薪水來計算的,合理的經濟補償應當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和情況,計算可的每滿一年支付贏到一個月工資的基礎向員工支付。若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不夠一年的,也應該按照一年的情況納入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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