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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實習期

1、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完成任務為期限的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合同僅約定試用期不成立,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6、超出法定試用期已履行的,以期滿工資標準支付賠償金。
7、試用期工資限制2個條件:不能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規定實習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