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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怎麼舉證?

隨着社會的進步,人們的自我維權意識變的越來越高。所以在發生法律糾紛,如:民間借貸糾紛時,大多數人都願意通過打官司的途徑去解決,但走這種途徑必須要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則。那麼,民間借貸糾紛怎麼舉證呢?此外,民間借貸訴訟時效又是多久呢?下面將為您詳細説明。

民間借貸糾紛怎麼舉證?

一、民間借貸糾紛怎麼舉證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5、付款付息憑證,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關於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6、其他證據。

二、民間借貸訴訟時效是多久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1、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關係,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3、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4、於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5、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章,就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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