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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單位聘用實習生屬於勞動關係嗎

實習單位聘用實習生屬於勞動關係嗎

許多大學的學生在大四一年會到各個用人單位實習,實習的目的以另一種方式學習,將課本上所學到的知識在實踐中加以運用。許多實習單位會給實習生髮放一定的報酬,那實習單位聘用實習生屬於勞動關係嗎?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您提供了以下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實習單位聘用實習生屬於勞動關係嗎?

我們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實踐中,確認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認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勞動者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即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具體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實習生不是以提供勞動而獲得生活來源的勞動者,而是以學習為目的的學生,實習是學習的一種方式,而不是用以謀生的手段。實習生在實習中雖然以勞動為手段,但實際上是以學習為目的,以學生身份勞動,從事的勞動是教學的延伸,通過實習積累經驗,提升學生的技術技能,不能視為就業。實習生雖然與實習單位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但只是簡單的管理,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主要是以學生的身份受學校的管理。實習生的身份是在校生而非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而勞動法上的勞動者是以勞動為手段,以獲取生活來源為目的,是以勞動者的身份勞動。所以實習生不符合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不能享受勞動待遇。

二、員工與公司勞動關係要怎麼確認?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事實上,關於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聲音,但主流觀點認為實習生與實習企業並沒有勞動關係,實習生到單位實習僅僅是為了學習實踐,並不是為了獲取勞務報酬,所以雙方不能認定為存在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