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88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188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188條將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為三年,同時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説,如《保險法》第26條所規定的“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依然適用,不因《民法典》對訴訟時效的改變而改變。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按照《保險法》第23、24、25條有關核對期間的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若保險人在此期間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應當視為對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權利損害,次日起應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這也是訴訟時效抗辯應該考慮的問題。
就是關於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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