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XX與蔣XX、馬XX、蔣XX、蔣XX、蔣X乙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申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X乙。
法定代理人:蔣XX。
委託訴訟代理人:寧嶽峯,湖南志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申XX因與被上訴人蔣XX、馬XX、蔣XX、蔣XX、蔣X乙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2016)湘0524民初16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7年2月15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X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申XX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受理費由蔣XX等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雖因交通事故引發,但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蔣XX等人要求的履行標的是按協議內容進行的給付之訴,故應定性為合同糾紛,一審定性錯誤。2.交警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受害人蔣X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申XX是本次事故中的乘車人員,無任何過錯,理應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3.因蔣XX死亡造成自身損失為42萬元左右,事故發生後,申XX被迫賠償20萬元,申XX本沒有賠償義務而進行了給付,未給付部分申XX不應當再繼續履行。4.一審按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於法無據。
蔣XX等人答辯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蔣XX等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申XX履行賠償協議,支付蔣XX等人賠償款250000元,違約金3666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申X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某某車所有人為馬XX。2015年9月24日,申XX借用馬XX的車,與受害人蔣XX等人去巖口鎮彭某某家。因申XX晚餐喝了酒無法開車,當晚,申XX將車交由蔣XX駕駛回隆回縣XX。蔣XX駕車途經桃洪鎮葉XX,因小汽車存在安全隱患,失控翻入河道,造成蔣XX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經隆回縣交通警察大隊和隆回縣巖口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申XX自願賠償蔣XX等人因蔣XX死亡造成的損失450000元,限2015年9月25日付50000元、9月27日付100000元、9月28日付50000元,餘下250000元限2015年12月30日付清,逾期付款每天按10000元支付違約金。申XX已於2015年9月28日前付蔣XX等人200000元,餘下賠償款250000元至今沒有支付。該250000元按一年期貸款基準年利率4.85%計算,2016年1月1日至7月14日計225天,已產生違約金7474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蔣XX等人與申XX達成的賠償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應按協議履行,申XX已賠償蔣XX等人200000元,還應賠償250000元。雙方協議約定逾期付款每天按10000元支付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不予支持,違約金以核實的7474元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判決:(一)由申XX在判決生效後7日內賠償蔣XX、馬XX、蔣XX、蔣XX、蔣X乙因蔣XX死亡的死亡賠償金等損失250000元,支付違約金7474元;(二)駁回蔣XX、馬XX、蔣XX、蔣XX、蔣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供新證據,本院經審查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及證據。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因申XX喝酒不能駕駛車輛,其將車輛交由受害人蔣XX駕駛,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蔣XX死亡的損害後果。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應為義務幫工性質,作為被幫工人申XX應對幫工人蔣XX的死亡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申XX關於其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繼續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雖因交通事故引發,但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原判決定性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本次事故經隆回縣交通警察大隊和隆回縣巖口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分期付款的賠償協議,且約定了逾期違約金。申XX未按協議約定履行賠償義務,以致引發本案糾紛,一審根據雙方協議的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判令申XX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的處理恰當。綜上,申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80元,由申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毛XX
審判員 顏XX
審判員 彭國強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劉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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