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糾紛

廣東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訴被告潮州市XX廠、東莞市長安誠大衞浴商行、阮XX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廣東XX公司。

廣東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訴被告潮州市XX廠、東莞市長安誠大衞浴商行、阮XX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高XX。

法定代表人:黃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肖XX,廣東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X,廣東XX律師。

被告:潮州市XX廠。

住所地: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

法定代表人:阮XX。

委託訴訟代理人:阮XX,廣東小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秦貴陽,廣東XX。

被告:東莞市長安誠大衞浴商行。

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XX。

經營者:劉XX,女,漢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雙峯縣。

被告:阮XX,男,漢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廣東省潮安縣鳳XX。

被告東莞市長安誠大衞浴商行、阮XX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阮XX,廣東小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莞市長安誠大衞浴商行、阮XX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曾XX,廣東小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東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訴被告潮州市XX廠(以下簡稱XX廠)、東莞市長安誠大衞浴商行(以下簡稱XXX)、阮XX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訴訟過程中,本院根據原告XX公司的保全申請依法作出(2017)粵1972民初1138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保全被告阮XX價值500000元的財產,並予以執行。

本案依法由審判員楊XX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李愛娥、李XX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肖XX、何X,被告XX廠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秦貴陽、阮XX,被告XXX及阮XX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阮XX、曾XX參加了庭審。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XXX號“”、第XXX號“”及第XXX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具體包括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衞浴產品、包裝、宣傳資料、廣告牌、網站頁面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並銷燬含有上述侵權標識的衞浴產品及其外包裝;2.判令被告阮XX立即停止使用並註銷“www.沙特”域名;3.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包括立即停止在其衞浴產品、宣傳資料、廣告牌及網站上使用“沙XX公司”企業名稱;4.判令三被告在《陶城報》、《南方都市報》上刊登面積不小於10cm×10cm的公開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5.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XXX元,並連帶支付原告合理維權支出94497元,以上合計XXX元;6.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原告及涉案商標的權利情況。

原告XX公司成立於1992年10月8日,是一家專門經營建築衞生陶瓷製造、銷售的大型民營股份制企業。

原告先後獲得多項榮譽,其技術創新和文化創新得到了國家領導人高度評價。

1997年7月28日,原告註冊取得第XXX號“”商標;同年8月7日註冊取得第XXX號“”商標;2012年1月7日註冊取得第XXX號“”商標。

上述商標均在第19類“建築陶瓷磚”等商品上註冊,且至今仍在有效期內。

XXX品牌瓷磚誕生之後,先後在國內外建有1800多家專賣店,同時擁有工裝、家裝、超市和電子商務等立體營銷網絡,產品遠銷國際,是知名品牌,獲得多項榮譽稱號。

2007年8月20日,原告第XXX號“”、XXX號“”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19類瓷磚商品上認定為馳名商標。

品牌價值連續六年蟬聯中國XX業第一名。

原告“XXX商標”實際使用時間已超過20年,經過多年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極高的美譽度和知名度。

二、三被告涉案侵權事實及侵權責任。

原告經調查發現三被告存在以下侵權行為:其一,被告XX廠、XXX未經許可擅自在生產、銷售的衞浴產品、包裝、宣傳資料及廣告牌上使用侵權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其二,被告阮XX與被告XX廠、XXX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在被告XX廠處取得被告阮XX的名片和收款賬號,同時被告阮XX也是被告XX廠圖冊上“www.沙特”網站的實際註冊人。

並且經過原告進一步調查發現,被告阮XX也是被告XX廠、XXX所使用的“沙XX公司”香港企業名稱的實際註冊者和唯一股東。

除此之外,原告還發現,三被告除生產、銷售涉案被控侵權衞浴產品以外,同時還生產銷售仿冒“蒙娜麗莎”、“箭牌”等知名品牌的衞浴產品,屬具有職業侵權的惡意。

綜上,原告認為,原告生產的瓷磚產品與三被告生產銷售的陶瓷衞浴產品均為建築裝飾材料,在材料、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使用場所等高度重合,相關生效司法判例多次判定瓷磚產品和衞浴產品屬於類似商品。

三被告作為同在廣東地區的建材企業及經營者,明知原告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侵權標識和“沙特XXX衞浴實業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被告阮XX還註冊與原告涉案商標近似的“www.沙特”域名,三被告藉此攀附原告品牌的知名度以獲取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為此,原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起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被告XX廠答辯稱:第一,被告XX廠生產的產品使用的是自身註冊的商標即第XXX號註冊商標,該商標於2011年12月14日即取得商標權證。

在隔離狀態下觀察,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將案涉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第XXX號、XXX號、XXX號商標標識比較,彼此英文拼寫區別明顯,標識僅有細節部分相同,原告的球狀圖形商標並非馳名商標,其核定使用商品範圍為建築石料、與被告XX廠生產的坐便器不屬同一類別,故被告XX廠並不構成對原告主張商標的侵權;第二,被告XX廠注重自己的品牌建設,至今取得的註冊商標有20多個,正在申請的商標也有4個,並且被告XX廠生產的產品與原告生產的產品類別並不相同,被告XX廠從來沒有考慮過通過攀附原告的商譽從而獲得誤導消費者的效果。

即使標識接近,也非故意模仿,被告XX廠使用涉案商標的產品市場反映一般,因此,使用該商標比較少,被告XX廠大部分產品還是使用其他註冊的商標;第四,被告XX廠認為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XXX元和維權支出94497元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

被告XXX答辯稱:一、被告XXX不應承擔任何商標侵權責任,因為被告XXX不清楚商標侵權情況。

首先,被告XXX所銷售的涉案商品是在被告XX廠處購進的,具有合法來源,對於所購進的產品所標識的商標被告XX廠也提供了工商營業執照和商標權證書,被告XXX有理由相信被告XX廠提供的商品是享有商標權的;其次,被告XXX於2016年8月2日才註冊成立,經營者劉XX之前從未涉足建築材料行業,對於原告擁有的商標也是一無所知,不清楚所銷售的商品是否侵犯原告商標權。

二、被告XXX成立以來,銷售的主要衞浴產品主要有XX、XX、XX等品牌,而銷售涉案商標產品極少,僅從被告XX廠處購進涉案商品2件試銷,原告要求被告XXX連帶的賠償金額沒有事實及依據,且被告XXX因出售涉案產品幾乎並無獲利,因此,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況且原告雖然註冊了XXX商標,但並沒有在市場上銷售XXX的衞浴產品,所以原告並沒有實際損失。

三、被告XXX與被告XX廠、阮XX沒有共同侵權的故意,也不是其他被告的專門經銷商,原告要求被告XXX擔賠償責任沒有依據,請法庭駁回原告對被告XXX的訴請。

被告阮XX答辯稱:被告阮XX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阮XX本人並沒有在同一種或類似商標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被告阮XX既不是生產者也不是銷售者。

沙特陶瓷XXX有限公司是被告XX廠利用被告阮XX的名義依法在香港設立的法人主體,其獨立享有權利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XX廠利用被告阮XX的名義註冊了域名,但被告阮XX並未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其行為沒有對原告造成損害。

根據《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產品的監製者應對被監製產品負責,保證產品質量符合規定的要求,監製是指一企業約定由另一企業約定監製,由該企業對生產企業某產品的工藝、流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行為,產品一旦出了質量問題,生產和監製方均要負法律責任,因質量問題而使購買者受到侵害,不僅可以追究生產企業的責任,同樣可追究監製單位的責任,但監製企業僅限於對產品的質量問題承擔責任,至於生產企業使用商標的問題,應由生產企業本身進行審查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審理查明,原告XX公司為第XXX號“”、第XXX號“”、第XXX號“”商標註冊人。

第XXX號“”註冊商標於2002年變更註冊人名義為原告XX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包括建築磚瓦,建築用非金屬牆磚,非金屬路磚,非金屬花磚地板(橡膠、塑料除外),瓷質牆地磚,建築陶瓷磚,玻璃馬賽克,水磨石,非金屬磚,建築用非金屬瓦.經續展,商標註冊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

第XXX號“”註冊商標於2007年7月16日變更註冊人名義為原告XX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包括建築磚瓦,建築用非金屬牆磚,非金屬路磚,非金屬花磚地板(橡膠、塑料除外),瓷質牆地磚,建築陶瓷磚,玻璃馬賽克,水磨石,非金屬磚,建築用非金屬瓦。

經續展,商標註冊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

第XXX號“”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包括建築石料;人造石;大理石;石膏;水泥;磚;非金屬磚瓦;非金屬耐火建築材料;瀝青;塗層(建築材料)(截止)。

註冊有限期限自201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

2007年8月20日,原告使用在第19類瓷質牆地磚、建築陶瓷磚商品上的“XXX”註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0年,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XX授予原告使用在瓷質牆地磚,建築陶瓷磚,建築用非金屬牆磚上的第XXX號“”、第XXX號“”商標為廣東省著名商標,有效期限從2010年3月24日至2013年3月23日止,第一次認定時間為2004年3月12日。

原告的XXX商標並先後獲得“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2008年中國建築衞生陶瓷行業十大領軍品牌、2011-2015中國房地產開發企業500強檢材採購首選品牌等榮譽稱號。

2017年4月22日,廣東省潮州市韓江公證處公證員程XX、公證處工作人員廖XX隨XX公司委託代理人鄭XX、肖XX以及隨行人員許XX一同來到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楓溪鎮賓XX附近(兆陶衞浴附近)的一家名為“豪業陶瓷”的陶瓷廠,在公證人的監督下,肖XX以購買者身份向銷售人員瞭解該廠產品情況,並向其購買型號為881的衞生潔具(馬桶)一隻,並取得了宣傳手冊、銷售人員名片及單據各一份。

收據日期顯示為2017年4月22日,抬頭為“潮安鳳塘豪業陶瓷廠”,品名/編號為B-300881XXX,單價285;名片一張印製有www.南方箭牌阮XX字樣;宣傳冊印有“沙特XXX衞浴實業有限公司(監製)”標識及、“www.沙特”字樣。

購買完畢後,肖XX並對購買現場進行拍照。

相關人員共同將購買的物品帶至一大廈停車場,在公證處人員的監督下,肖XX及鄭XX將購買產品打開包裝查看並由徐XX拍照後由公證人員封裝並加貼封籤,封存後將封存物交給肖XX及鄭XX自行保管。

工作人員製作了《保全證據公證工作記錄》一份,記錄了公證的詳細過程並由相關人員共同簽名確認。

廣東省潮州市韓江公證處為此出具(2017)粵潮韓江第677號公證書。

從公證書所附肖XX拍攝的購買現場照片可見,購買現場放置有大量成品坐便器,但僅有小部分產品與原告公證購買的產品外包裝基本一致。

經當庭拆封公證書封存證物,內有座便器一套,外包裝型號顯示為衞生陶瓷(坐便器)M881,座便器外包裝、封貼及側面、頂部水箱、水箱頂部箱蓋、法蘭圈、合格證及產品服務手冊均印製有“”字樣標識,外包裝紙箱、合格證及產品服務手冊均印製有“www.沙特”字樣、產品使用手冊並印製有“沙XX公司(監製)”字樣。

(詳見附圖)。

2017年9月26日,浙江省寧波市天一公證處公證員曾XX及公證員助理杜X與XX公司委託代理人王XX來到寧波現代商城XX門店(有“露意莎衞浴”字樣),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王XX以消費者身份購買了坐便器(馬桶)一隻,付款後要求開具發票,銷售人員僅出具發貨單及名片一張。

發貨單抬頭為“寧波市江東東郊XX”,日期顯示為2017年9月26日,品名及色號顯示為“馬024”,數量1套,金額為580,備註並註明“批發價”;名片一張印製有“寧波XX總代理吳XX”字樣;購買過程中,杜X對商城及門店有關門面標識進行拍照。

相關人員共同將購買的物品帶至公證處大樓旁,在公證處人員的監督下,王XX將購買產品打開包裝查看並由杜X拍照後由公證人員封裝並加貼封籤,封存後將封存物交給王XX自行保管。

浙江省寧波市天一公證處為此出具(2017)浙甬天證民字第6663號公證書。

經當庭拆封公證書封存證物,內有座便器一套,外包裝型號顯示為衞生陶瓷(坐便器)M024,座便器外包裝、封貼及側面、頂部水箱、水箱頂部箱蓋、法蘭圈、合格證及產品服務手冊均印製有“”字樣標識,外包裝紙箱、合格證及產品服務手冊均印製有“www.沙特”字樣、產品服務手冊並印製有“沙XX公司(監製)”字樣。

(詳見附圖)。

2017年8月2日,廣東省東莞市南華公證處公證員馮XX及公證人員樑XX與XX公司委託代理人肖XX來到東莞市長安鎮橫XX的“明和建材城”內標識為“成大衞浴”的商鋪,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肖XX以消費者身份購買了馬桶一個(型號為M019),付款後取得收據、POS籤購單、名片及宣傳冊各一份。

收據日期顯示為2017年8月2日,內容為“今收到深圳小文馬桶型號(XXX019)貨款伍佰元整”,上並加蓋有“東莞市長安成大美居衞浴商店”字樣印章;POS籤購單顯示商户為被告XXX;名片顯示為“成大衞浴天花”;宣傳冊印製有“”及“沙XX公司(監製)”字樣。

購買結束後,肖XX對商鋪門口、周圍狀況、所購物品及單據進行拍照。

公證人員對所購物品進行封存後將封存物及單據交給肖XX自行保管。

廣東省東莞市南華公證處為此出具(2017)粵莞南華第012358號公證書。

經當庭拆封公證書封存證物,內有座便器一套,外包裝型號顯示為衞生陶瓷(坐便器)M019,座便器外包裝、封貼及側面、頂部水箱、水箱頂部箱蓋、法蘭圈、合格證及產品服務手冊均印製有“”字樣標識,外包裝紙箱、合格證及產品服務手冊均印製有“www.沙特”字樣、產品使用手冊並印製有“沙XX公司(監製)”字樣。

(詳見附圖)。

2017年8月10日,原告XX公司委託代理人肖XX來到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申請網絡證據保全公證。

在公證員吳XX,公證處工作人員岑XX的監督下,肖XX使用公證處的計算機打開瀏覽器在地址欄輸入網址“www.沙特”,進入網站首頁,首頁即有“”標識,進入公司簡介頁面,顯示介紹的主體為沙特陶瓷XXX衞浴。

點擊產品中心,顯示有多款產品,包括智能座便器系列、座便器系列、立柱盆系列等,但頁面的產品並未顯示有被控侵權標識。

進入公司新聞頁面,顯示有“XXX衞浴誠招各地經銷商加盟”、“XXX衞浴成功開通網上平台”兩則新聞。

點擊網站的“聯繫我們”,顯示的信息為沙特陶瓷XXX衞浴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上環XX前座11樓,手機為159XXXX1555。

肖XX並在百度搜索網頁輸入“域名查詢”字樣,點擊進入搜索結果顯示的“whois查詢-中國萬網”頁面,在頁面搜索欄輸入“沙特”,結果顯示所有者為shaoquanruan,註冊商為xinnettechnologycorporation,註冊日期為2013年2月26日。

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為上述操作過程出具了(2017)粵廣廣州第154040號公證書。

原告並通過登錄新網域名自助管理平台,輸入“沙特”域名並進行證書打印,獲得顯示為“北京XX公司”電子印章的國際域名註冊證明,顯示“沙特”通過北京XX公司完成註冊,並在國際頂級域名數據庫中備案,註冊所有人為被告阮XX。

2017年12月8日,原告XX公司委託代理人肖XX來到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申請網絡證據保全公證。

在公證員吳XX,公證處工作人員岑XX的監督下,肖XX使用公證處的計算機打開瀏覽器進入百度搜索,在搜索欄中輸入“香港查冊”,進入搜索結果中的“網上查冊中心CyberSearchCentre,網址顯示為”,點擊頁面的“無賬户使用者”欄,進入公司註冊處電子查冊服務條款及條件頁面,勾選查冊目的為“查冊人是否正在就公司的任何作為,或相關事宜,與公司或其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往來”,點擊“接受、提交併登入”,進入查閲頁面,點擊下拉菜單中的“影像記錄(包括文件索引)”,進入查閲文件索引頁面。

在頁面公司編號欄輸入XXX,點擊查閲,顯示結果為“沙XX公司”,類別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日期為2010年11月30日。

點擊“進入文件索引”欄,進入文件索引頁面,點擊“顯示全部”,點擊頁面名稱為“公司註冊證書”的“聯線閲覽”圖標鏈接進行付款操作,再點擊頁面的“閲覽結果”,顯示沙XX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顯示其註冊於2010年11月30日。

選擇查閲文件組別中的“董事、公司祕書及授權代表”,存檔年份為“顯示全部”,點擊頁面文件名稱為“(中)表格NC1-法團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聯線閲覽”圖標進行付款操作,再點擊頁面的“閲覽結果”,顯示沙XX公司的法團成立表格,公司類別為私人,英文名稱為SAUDICERAMICMARCOPOLOSANITARYWAREINDUSTRYLIMITED,股本為普通股10000,每股面值港元1,創辦成員為阮XX,該表格中出任董事職位同意書一欄有阮XX的簽名。

返回“查閲文件索引”頁面,在文件組別中選擇“董事、祕書及授權代表”、存檔年份選擇“顯示全部”,點擊頁面文件為“(英)表格ND4-公司祕書及董事辭職通知書”,進行付款操作,進入“閲覽結果”,顯示2017年11月23日阮XX(身份證4XXX)提交公司祕書及董事辭職通知書,提出辭任沙XX公司董事。

肖XX後返回百度搜索,在搜索欄輸入“域名查閲”,進入搜索結果顯示的“whois查詢-中國萬網”頁面,在頁面搜索欄輸入“”,點擊查詢,顯示該網站的所有者為公司註冊處,註冊日期為2000年6月12日。

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為上述操作過程出具了(2017)粵廣廣州第216062號公證書。

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與其聊天的對象為“南方箭牌”,支付寶賬户為135XXXX8084,真實姓名為阮XX(已實名)。

聊天中對方向其發送了印製有“”字樣標識,外包裝紙箱印製有“www.沙特”字樣的產品圖片,對方並向原告提供名稱為阮XX的銀行賬户,原告並提供拍攝的被告XX廠的宣傳廣告牌,廣告牌上印製有“”及沙XX公司(監製)字樣。

原告並提供域名查詢結果、宣傳冊商標註冊查詢等資料,顯示被告XX廠使用蒙娜麗莎圖案用於宣傳,並註冊了“南方箭牌”、“九牧王整體衞浴”、“XXX”、“XXX”等域名,並在第11類註冊了“MCKCPCIO”、“MIGEBOLUOSANITARYWARE”等商標。

為證明本案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原告提供了2017年4月20日原告(甲方)與廣東XX、佛山市XX公司(乙方)簽訂的《民事委託代理合同(訴訟)》,約定甲方聘請乙方為其與XX廠、阮XX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提供法律服務,律師費為調查取證階段30000元,開庭前支付訴訟階段費用50000元。

支付費用後,佛山市XX公司於2017年5月22日開具金額為30000元的增值税發票,廣東XX於2017年7月19日開具了金額為50000元的增值税專用發票。

原告另提供潮州市韓江公證處於2017年5月25日開具的金額為5200元的公證費及副本費發票,浙江省寧波市天一公證處於2017年9月25日開具的金額為3000元的公證費發票,廣東省東莞市南華公證處於2017年8月2日開具的金額為500元的公證費發票,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分別於2017年8月10日、12月5日開具的金額合計為3300元的公證費發票及132元的衝曬相片發票以證明相應的支出。

另查明,原告XX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於成立1992年10月8日經工商登記註冊成立,經營範圍為產銷陶瓷製品。

被告XXX性質為個體工商户,經營者為劉XX,於2016年8月2日經工商登記註冊成立,經營範圍為銷售:衞浴潔具、廚具、家居用品、建築材料(不含危險化學品)、五金配件、潔具、陶瓷、塑料製品、電子產品。

被告XX廠性質為股份合作制,於1990年7月31日經工商登記註冊成立,註冊資本為133000元,經營範圍為製造、加工、銷售:陶瓷器、衞生潔具、陶泥、瓷釉、陶瓷包裝品(不含印刷)。

被告XX廠為第XXX號商標註冊人,該商標標識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包括座便器;抽水馬桶;沖水裝置;坐浴澡盆;馬桶座圈;小便池(衞生設施);水龍頭;浴室裝置;盥洗池(衞生設備部件);蹲便器(截止),商標有效期限從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止。

為證明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合法來源,XXX提供了日期為2017年11月18日及2017年12月6日的送貨單,該單據抬頭為“XX潔具送貨單”,並主張記載名稱為019的即為(2017)粵莞南華第012358號公證書中其所銷售的產品,該產品顯示單價為380元。

庭審中,被告XX廠確認阮XX為其股東,為被告阮XX的妻子,但稱阮XX並未使用過與原告聊天顯示的微信。

被告XX廠、阮XX稱系XX廠借用阮XX的名義註冊了“沙特”域名,沙XX公司為被告阮XX在香港註冊成立,但否認被告XX廠與阮XX有共同侵權故意,阮XX僅為XX廠員工,不是實際經營者,也未以阮XX個人賬户作為收款賬户。

被告XX廠並確認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的賬户確實為被告阮XX賬户,被告XXX在(2017)粵莞南華第012358號公證書中其所銷售的產品其為生產商。

但認為(2017)浙甬天證民字第6663號公證書所涉的被控侵權產品並非其生產,為假冒產品,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亦不能陳述假冒產品與正品的區別。

被告XX廠並稱自身規模為小型陶瓷廠,員工25人左右,年營業額為XXX元,但僅有生產一款原告主張侵權的產品。

被告阮XX稱註冊“沙特”域名,沙XX公司係為了產品的出口考慮,註冊的域名給被告XX廠使用雙方並未簽訂協議。

另,原告並明確其主張三被告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被告阮XX註冊沙XX公司的企業名稱許可給被告XX廠、XXX使用在圖冊、商品及外包裝、產品合格證、保修卡上,被告XX廠並使用在工廠廣告,且在侵權的“沙特”域名官網上也出現上述侵權的企業名稱。

以上事實,有第XXX號商標證、變更證明、續展證明、第XXX號商標證、變更證明、續展證明、第XXX號商標註冊證、2003年9月“XXX”榮獲“中國名牌產品”稱號(複印件)、2006年6月XXX瓷磚榮獲“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證書(複印件)、2006年XXX陶瓷榮獲“產品質量免檢證書”、2007年“XXX”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評為“中國馳名商標”(複印件)、2009年3月“XXX”被評為2008年中國建築衞生陶瓷行業“十大領軍品牌”(複印件)、2010年3月“XXX”商標榮獲“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2011年3月XXX瓷磚榮獲“2011中國房地產行業企業500強建材採購首先品牌”、2012年3月榮獲“中國房地產開發企業500強首選供應商、建築陶瓷類”證書、2014年12月XXX瓷磚榮獲新浪家居“2014年度開發商首選品牌”、2015年3月榮獲“中國房地產開發企業500強首選供應商、建築陶瓷類”證書(複印件)、2015年6月XXX瓷磚榮獲“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證書、2017年5月XXX入選XX視“國家品牌計劃”、2017年關於“XXX品牌價值連續六年在建陶行業蟬聯第一”的報道(複印件)、(2013)東二法知民初字第517號民事判決書(複印件)、(2017)粵潮韓江第677號公證書、(2017)浙甬天證民字第6663號公證書、2017年粵莞南華第012358號公證書、2017粵廣廣州第154040號公證書、國際域名註冊證書[沙特](網上打印件)、沙XX公司工商資料公證書、微信聊天記錄、被告XX廠工廠照片、產品圖冊、被告XX廠國際域名註冊證書[南方箭牌](網上打印件)、被告阮XX國際域名註冊證書及查詢信息(網上打印件)、沙XX公司商標申請信息(網上打印件)、委託代理合同、證明、調查費、律師費發票、購買侵權產品的票據、公證費發票、2002年9月原告“XXX牌陶瓷地磚”被授予廣東省名牌產品、2010年XXX被評為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商標局2007在商標管理案件中認定的130件馳名商標(國家工商總局網查詢打印件)、2017粵廣廣州第216062號公證書、被告XX廠享有商標名稱目錄(網上打印件)、被告XX廠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網上打印件),證明東莞市長安誠大衞浴商行的工商登記信息、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複印件)、送貨單及當事人陳述等附卷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現時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告阮XX註冊沙XX公司並允許被告XX廠在產品、宣傳圖冊、外包裝、產品合格證、保修卡、宣傳廣告等處使用及被告阮XX註冊“沙特”域名並使用該域名宣傳被告XX廠的產品是否構成對原告XX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原告所稱的三被告存在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是否成立,被告XXX的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三被告責任應如何區分。

對於爭議焦點一,原告的經營範圍為產銷陶瓷製品,被告XX廠經營範圍為製造、加工、銷售:陶瓷器、衞生潔具、陶泥、瓷釉、陶瓷包裝品(不含印刷),兩者的業務性質、目標客户等存在重合,雙方之間存在競爭關係。

在經營活動中,原告及被告XX廠均應依法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

沙XX公司雖為被告阮XX在香港註冊成立的企業,但該企業名稱的主要部分“XXX”與原告的第XXX號“”文字商標一致,且前綴為“陶瓷”二字,與原告第XXX號“”的商標的核定使用範圍近似,被告阮XX註冊該企業名稱並允許被告XX廠在其生產的陶瓷類產品、宣傳圖冊、外包裝、產品合格證、保修卡、宣傳廣告等處使用,具有明顯的“搭便車”的不正當目的,亦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及誤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被告阮XX、XX廠已構成該法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阮XX、XX廠應承擔停止侵權,包括停止在生產的陶瓷類產品、宣傳圖冊、外包裝、產品合格證、保修卡、宣傳廣告等處使用“沙XX公司”的企業名稱,以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該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

”原告XX公司享有第XXX號“”註冊商標的合法的民事權益,被告阮XX註冊“沙特”域名,其主要部分“XXX”與原告該文字註冊商標相同,兩者構成近似,且該域名對應的網站頁面也以列舉各陶瓷類商品信息為主要內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會造成原告潛在客户流失及其它損失。

被告阮XX註冊“沙特”域名並無正當理由,且明顯具有一定惡意,故被告阮XX註冊並使用“沙特”域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XX廠確認“沙特”域名系其借用被告阮XX名義註冊,應與被告阮XX共同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故被告阮XX、XX廠依法應為該域名使用造成的侵權後果承擔停止侵權,包括停止使用並註銷該域名,以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由於現原告所受的實際損失、被告所獲收益無法查明,本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原告第XXX號“”商標的知名度;2.被告阮XX及XX廠存在上述兩項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惡意較明顯,侵權使用範圍較大,情節較為惡劣;3.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合理費用,本院在合理範圍內予以適當考慮。

綜上,本院酌情判令被告XX廠、阮XX賠償原告包含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100000元。

關於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問題。

鑑於涉案侵權行為侵犯的主要是原告的財產權,通過被告阮XX、XX廠停用上述企業名稱及註銷並停用涉案域名以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措施,足以消除涉案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

原告舉證不足以證明其商譽已經受到侵害,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阮XX、XX廠在《陶城報》、《南方都市報》上刊登面積不小於10cm×10cm的公開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依據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對於爭議焦點二,原告系第XXX號“”、第XXX號“”、第XXX號“”商標註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其依法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在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由廣東省潮州市韓江公證處出具的(2017)粵潮韓江第677號公證書,浙江省寧波市天一公證處出具的(2017)浙甬天證民字第6663號公證書,廣東省東莞市南華公證處出具的(2017)粵莞南華第012358號公證書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採信。

根據相關公證書的記載及被告XX廠、XXX的確認,可認定XX廠生產並銷售了(2017)粵潮韓江第677號公證書記載的衞生陶瓷(坐便器)M881,(2017)粵莞南華第012358號公證書記載的衞生陶瓷(坐便器)M019,被告XXX銷售了(2017)粵莞南華第012358號公證書記載的衞生陶瓷(坐便器)M019。

雖被告XX廠對(2017)浙甬天證民字第6663號公證書中的公證購買的封存物衞生陶瓷(坐便器)M024為其所生產予以否認,稱為假冒產品,但一方面,公證封存物上顯示的生產廠家為被告XX廠,且產品包裝、外包裝紙箱、合格證及產品服務手冊與被告XX廠確認為其生產的衞生陶瓷(坐便器)M881及M019外觀上並無差別;另一方面,被告XX廠雖稱“寧波市江東東郊XX”銷售的衞生陶瓷(坐便器)M024為假冒產品,但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作出正品與偽品的區分説明,故本院對被告XX廠的陳述不予採信,(2017)浙甬天證民字第6663號公證書中所附的公證封存物衞生陶瓷(坐便器)M024應認定為被告XX廠生產及銷售。

被告XX廠提出原告本案中主張的第XXX號“”、第XXX號“”、第XXX號“”的核準使用範圍為第19類商品,與其生產及銷售的陶瓷坐便器並非同類產品,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的規定,本案中,原告主張的三個註冊商標雖核准使用範圍皆為陶瓷磚類產品,但陶瓷磚與被告XX廠生產的陶瓷坐便器均為建築裝飾材料,兩者在材料、用途、生產部門、銷售市場、消費對象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尤其在原告商標具有很高知名度,而且市場上既生產陶瓷磚又生產陶瓷坐便器的企業也並不少見的情形下,相關公眾一般會認為兩者存在特定關聯而容易造成混淆,故兩者應認定為類似商品。

原告於本案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涉案三商標可以與被告XX廠使用的被控侵權標識進行近似比對。

被告XX廠的主張忽略了相關公眾對該兩種產品的特定關聯的一般認識,故本院不予採信。

案涉被控侵權產品為座便器,與第XXX號“”、第XXX號“”商標核准使用商品屬於同類的商品。

雖被告XX廠為第XXX號“”商標註冊人,但其並未規範使用其商標,而系將註冊商標添加另外的圖形一併使用。

在隔離狀態下觀察,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將案涉被控侵權產品座便器外包裝、封貼及側面、頂部水箱、水箱頂部箱蓋、法蘭圈、合格證及產品服務手冊均印製有“”字樣標識與原告第XXX號“”、第XXX號“”商標標識比較,兩者使用的飄帶加球形部分基本相同,僅有飄帶方向的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故本院認定案涉被控侵權產品座便器外包裝、封貼及側面、頂部水箱、水箱頂部箱蓋、法蘭圈、合格證及產品服務手冊使用的“”標識與第XXX號“”、第XXX號“”商標標識構成近似。

故本院認定案涉被控侵權產品被告XX廠生產及銷售的衞生陶瓷(坐便器)M881;被告XX廠生產,“寧波市江東東郊XX”銷售的衞生陶瓷(坐便器)M024,被告XX廠生產,被告XXX銷售的衞生陶瓷(坐便器)M019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XXX號“”、第XXX號“”註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XX廠生產及銷售的上述產品侵犯了原告相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案涉被控侵權的衞生陶瓷(坐便器)M019系由被告XXX出售。

被告XXX稱銷售的該款產品有合法來源,其對是否侵權產品不知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實際系主張合法來源抗辯,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可見,主張合法來源抗辯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不知道銷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二是能證明該商品為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

XXX雖能提供案涉侵權產品的來源,但從(2017)粵莞南華第012358號公證書顯示的XXX在出售該款陶瓷坐便器時出具的日期為2017年8月2日的收據記載內容為“今收到深圳小文馬桶型號(XXX019)貨款伍佰元整”可見,XXX系將該款衞生陶瓷(坐便器)M019作為XXX品牌出售。

從XXX提供的證明產品來源的相關單據及資料可見,XXX在入貨時便知曉該款坐便器系來源於XX廠,使用的為第XXX號“”註冊商標,與“XXX”系列商標權人並無關係,故XXX應該清楚所銷售的座便器並非正品,而系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商品,故被告XXX主張合法來源抗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依法其不能免除侵權賠償責任。

XXX出售的衞生陶瓷(坐便器)M019,侵犯了原告的第XXX號“”、第XXX號“”、第XXX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亦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對於被告阮XX,由於其並非案涉侵權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原告要求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並無依據,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另,根據(2017)粵廣廣州第154040號公證書的記載,由被告XX廠借用被告阮XX名義註冊的“沙特”域名對應的網頁內容使用了“”標識,並多處使用“XXX衞浴”字樣。

再根據(2017)粵潮韓江第677號、(2017)粵莞南華第012358號公證書的記載及被告XX廠的確認,被告XX廠在出具的宣傳冊及廣告牌上使用了“”標識,並在宣傳冊上將標註為監製的沙XX公司字樣中用黑體突出使用“XXX”字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的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的規定,被告XX廠、阮XX在“沙特”域名對應的網頁上使用“”標識及“XXX衞浴”文字,XX廠在宣傳冊、廣告牌上使用”標識及在宣傳冊上突出使用“XXX”文字,均屬於商標使用行為。

相應標識及文字與原告第XXX號“”、第XXX號“”、第XXX號“”商標標識比較,標識部分兩者使用的飄帶加球形部分基本相同,僅有飄帶方向的區別,文字部分完全一致,且“沙特”域名對應的網頁顯示銷售的商品與原告上述三個註冊商標核准使用的範圍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故構成侵犯原告第XXX號“”、第XXX號“”、第XXX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之行為。

應分別就其行為承擔停止侵權及侵權賠償責任。

對於上述商標侵權行為,侵犯的主要為原告的財產性權益,通過三被告承擔侵權賠償足以彌補原告損失,故原告要求判令三被告在《陶城報》、《南方都市報》上刊登面積不小於10cm×10cm的公開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依據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至於賠償損失部分,因原告因侵權所受損失、三被告因侵權所獲收益無法查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本院在判賠時綜合考慮下列因素:1.原告第XXX號“”、第XXX號“”、第XXX號“”註冊商標註冊時間長,知名度較高;2.被告XX廠不僅存在銷售行為,同時存在生產行為,還存在在廣告宣傳、包裝物及網頁上使用原告商標的商標侵權行為,被告XXX則存在銷售行為,被告阮XX存在在網頁上使用原告商標的商標侵權行為;3.從相關公證書、宣傳資料及網站內容可見,被告XX廠並非僅生產銷售侵犯原告商標權的產品,其還存在別的品牌產品,侵權產品僅佔其生產銷售的一小部分;4.案涉侵權產品價值高,利潤空間較大;5.對於維權合理開支,原告提供了公證費發票、律師費發票等票據予以證明,本院在合理範圍內予以綜合考慮支持。

綜上,本院酌情判令被告XX廠就其網頁宣傳、廣告宣傳、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商標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包含維權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200000元,由於被告阮XX僅涉及其中的網頁宣傳部分,故被告阮XX僅對其中的2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XXX就其銷售侵權產品的商標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包含維權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30000元。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二)、第(三)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九條第(六)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阮XX、潮州市XX廠立停止在生產的陶瓷類產品、宣傳圖冊、外包裝、產品合格證、保修卡、宣傳廣告等處使用“沙XX公司”的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阮XX、潮州市XX廠立即停止使用並註銷“沙特”域名;

三、限被告阮XX、潮州市XX廠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因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原告廣東XX公司包含維權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100000元;

四、被告潮州市XX廠、阮XX、東莞市長安誠大衞浴商行(經營者:劉XX)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廣東XX公司第XXX號“”、第XXX號“”、第XXX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

五、限被告潮州市XX廠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廣東XX公司包含維權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200000元,被告阮XX在20000元範圍內與被告潮州市XX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限被告東莞市長安誠大衞浴商行(經營者:劉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廣東XX公司包含維權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30000元;

七、駁回原告廣東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3556元,財產保全費3020元,合計26576元,由原告廣東XX公司承擔9036元,被告潮州市XX廠、阮XX、東莞市長安誠大衞浴商行(經營者:劉XX)負擔175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楊XX

人民陪審員李愛娥

人民陪審員李XX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何XX

原告商標與被告商品對照圖

附圖一

原告註冊商標

第XXX號

第XXX號

第XXX號

附圖二

被控侵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