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XX訴被告XX貢市XX廠、黃X、黃XX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書
原告張XX,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漢族,四川省XX貢市人,住四川省XX貢市XX流井區。
委託代理人胡壽華,四川希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貢市XX廠,住所地:四川省XX貢市XX流井區。
負責人黃X,該廠廠長。
被告黃X,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漢族,四川省XX貢市人,住四川省XX貢市貢井區。
被告黃XX,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漢族,四川省XX貢市人,住四川省XX貢市貢井區。
原告張XX訴被告XX貢市XX廠、黃X、黃X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卞X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漆XX、人民陪審員葉青雲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託代理人胡壽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XX貢市XX廠、黃X、黃XX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訴稱:2013年10月20日,三被告以XX貢市XX廠的廠房、設備、石材及成品作為抵押向原告借款830,000.00元用於石材廠的經營,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借款期為一年,但被告在借款後將XX貢市XX廠關閉,不知其下落。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三被告歸還借款83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為支持XX己的主張,向法庭舉示以下證據材料附卷佐證:
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擬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黃X、黃XX的身份證複印件,擬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
3.被告XX貢市XX廠的營業執照,擬證明被告敬天石材廠的主體資格;
4.《借款合同》,擬證明借款事實;
5.《抵押合同》,擬證明抵押的有關情況;
6.《收條》,擬證明被告收款情況。
被告XX貢市XX廠、黃X、黃XX未到庭,也未舉示證據和發表答辯、質證、辯論意見。
原告舉示的證據經與原件核對一致,其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採信。
根據採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3年10月20日,原告張XX與被告XX貢市XX廠、黃X、黃XX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乙方(黃X、黃XX、XX貢市XX廠)向甲方(張XX)借款830,000.00元,借款期限XX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19日,乙方向甲方提供XX貢市XX廠作為抵押,另見擔保合同等,原告張XX,被告黃X、黃XX在該《借款合同》上簽名、捺印,被告XX貢市XX廠在該《借款合同》上加蓋印章。同日,乙方(黃X、黃XX、XX貢市XX廠)出具《抵押合同》,約定:借款人向抵押權人借款的本金計人民幣830,000.00元,乙方XX願將XX貢市XX廠作為抵押物,為與甲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擔保等,黃X、黃XX在該《抵押合同》上簽名並捺印,XX貢市XX廠在該《抵押合同》上加蓋印章。但相關抵押物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日,被告黃X、黃XX出具《收條》,載明:今收到張XX現金830,000.00元,用於XX貢市XX廠生產經營及購買設備。黃X、黃XX在該《收條》上簽名並捺印,XX貢市XX廠在該《收條》上加蓋印章。後因XX貢市XX廠經營狀況惡化,且被告黃X、黃XX去向不明,原告行使不安抗辯權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張XX與被告黃X、黃XX、XX貢市XX廠之間的借款關係,有《借款合同》及《收條》為證,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XX己的義務。現被告XX貢市XX廠經營狀況惡化,其他債務人去向不明,致原告行使不安抗辯權訴至本院,同時訴訟中該借款已到歸還期限,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規定,原告要求三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83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國家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超期利息的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規定,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XX貢市XX廠、黃X、黃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原告張XX借款830,000.00元,並支付逾期還款利息(XX2014年10月20日起以金額830,00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認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50.00元、公告費560.00元,合計6,610.00元,由被告XX貢市XX廠、黃X、黃XX負擔(原告已預交,由被告XX貢市XX廠、黃X、黃XX在履行本判決主文義務時一併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四川省XX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卞X
代理審判員漆XX
人民陪審員葉青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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