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劉XX、石家莊市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劉XX,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漢族。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杜XX,河北XX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黃XX,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石家莊市XX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深澤縣北XX。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董事長。
一審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平山縣崗南鎮崗南XX1-2-304。
法定代表人:姚XX,該公司經理。
再審申請人劉XX因與被申請人黃XX及一審被告石家莊市XX公司、河北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終字第016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XX申請再審稱,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其借用深華公司的資質簽訂的承包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屬於無效合同,故其與黃XX簽訂的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分包)依據上述解釋第四條的規定也應屬無效合同。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工程直至2016年4月未查詢到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檔案材料。2、原審中被申請人提交的結算單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證據,結算單中並未顯示拖欠工程數額,也沒有記載由誰支付,且該證據內容相互矛盾,存在重複累加工程款問題,還有非工程款項目,窩工損失不屬於工程款。3、涉案工程轉賣後進行了評估,並出具了結算書,結算書內容與黃XX陳述完成的工程量基本相符,黃XX已實際得到工程款821888元,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問題。後又提交補充理由認為一審程序違法,未向劉XX送達開庭傳票,二審僅進行了詢問,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案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和結算單是受脅迫簽訂,應認定無效,並提供公證書等相關材料及證人證言予以證明。
本院經審查認為,黃XX與劉XX於2013年3月18日簽訂的《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簽訂後黃XX即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了建設施工,後因被告方原因在未完工情況下要求黃XX停工,並就已建設工程進行了結算,故原審認定尚有550212元未付工程款並無不當。再審審查階段,劉XX提出涉案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和結算單是受脅迫簽訂,應認定無效,並提供相關證人證言及書證材料等證據,經查,其所提供的證據不符合再審審查階段關於新證據的規定,且不能證明相關案件事實。所提一審程序違法,未向劉XX送達開庭傳票,二審僅進行了詢問,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查閲卷宗,一審法院通過特快專遞方式將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材料郵寄送達,顯示2015年5月23日劉XX本人簽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據此,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並無不當。綜上,劉XX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XX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張旭東
代理審判員武偉霞
代理審判員郎立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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