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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XX、XX海關XX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張XX,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秦皇島市經濟技術開XX。

張XX、XX海關XX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X,河北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海鷹,河北萬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海關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XX海關經濟技術開發東區XX。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宋X,該公司職員。

再審申請人張XX因與被申請人XX海關XX公司(以下簡稱XX海關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秦民終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XX申請再審稱,(一)有證據證明張XX在有高血壓3級高危病史的情況下,不忘公司安全防火工作,按時保質完成安全巡視任務並做崗位記錄。(二)XX海關XX公司提交的監控錄像視頻資料中的特定人物臉部模糊不清,缺乏證據證明與張XX有關聯性。張XX代理人同意對視頻進行技術辨認並願意支付費用,但一審法院並未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視頻進行技術辨認。二審庭審中,張XX的代理人對視頻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原審法院認為監控錄像中的人物臉部模糊,由XX海關XX公司申請的證人張X、彭X等人根據監控錄像資料中特定人物的體型輪廓、言談舉止來辨認是否為張XX的方式,屬於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三)《XX海關XX公司員工禁令》的內容極度苛刻,不應作為合法、合理規章適用於裁判。《XX海關XX公司員工勞動紀律管理辦法》作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應首先予以適用。XX海關XX公司只提交了2014年6月15日、6月17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5日、6月29日、7月4日、7月6日共計不連續9天的錄像視頻資料。而《XX海關XX公司員工勞動紀律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表述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相應情況”,即:“對遲到、早退、脱崗、曠工的員工,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處罰,曠工連續15天或全年累計達30天的員工,予以除名,解除勞動合同”。張XX沒有達到“曠工連續15天或全年累計達30天”的程度,不具備適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條件,兩審判決張XX與XX海關XX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第(二)、第(六)項之規定,請求撤銷原判,依法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根據XX海關XX公司提交的錄像視頻資料、張XX打卡信息數據及證人出庭辨認情況,認定張XX多次存在上班時間離開工作崗位的事實,證據較為充分。張XX主張《XX海關XX公司員工禁令》不應作為合法、合理規章適用。但《XX海關XX公司員工禁令》經過了民主議定程序和公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張XX作為員工應予遵守。故原審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XX海關XX公司根據《XX海關XX公司員工禁令》解除與張XX之間的勞動合同並未違反法律規定,XX海關XX公司無需向張XX支付停工期間的生活費,並無不當。綜上,張XX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XX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牛世紅

代理審判員葉偉

代理審判員賈玲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