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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XX與張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黃XX,女,住廣東省梅縣。

黃XX與張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張文源,廣東義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餘XX,廣東義致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X,男,住龍川縣。

原告黃XX訴被告張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5月19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葉XX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於2015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及其委託代理人張文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X訴稱,原、被告於2002年下半年在東莞打工時認識並戀愛,不久兩人開始同居,2004年生下女兒張XX;2008年生下兒子張XX。原、被告於2008年10月20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由於原、被告婚前瞭解較少,雙方是奉子成婚,婚後被告脾氣暴躁、心胸狹隘,常施家庭暴力,導致原、被告間的夫妻感情愈發冷漠、裂痕不斷擴大。鑑於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特提起離婚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判決女兒張XX由原告撫養,兒子張XX由被告撫養,原、被告雙方均不負擔對方所撫養小孩的生活費;3、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4、案件受理費用由原、被告雙方負擔。

被告張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原、被告在東莞市某超市務工時認識,2003年確立戀愛關係,不久兩人開始同居,同居期間於2004年生下女兒張XX,於2008年生下兒子張XX。雙方於2008年10月20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後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複印件、結婚證複印件、離婚協議複印件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願結婚,婚後感情尚好。雖雙方有時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現波折,但不致於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在庭審中稱與被告在2012年12月份開始分居及被告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採信。雙方只要本着家庭和諧的原則,以家庭為重,真誠對待,互諒互讓,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和夫妻關係,仍有和好的可能。為了挽救尚未破裂的婚姻家庭,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不准許原告黃XX與被告張XX解除婚姻關係;

二、駁回原告黃XX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黃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XX

書記員  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