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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與劉XX、何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何XX與劉XX、何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何XX與劉XX、何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四川省儀隴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川1324民初909號
原告:何XX,男,漢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鄧小洪,四川英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儀隴縣。
被告:何XX,女,漢族,1967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儀隴縣。
被告:劉X,男,漢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儀隴縣。
原告何XX訴被告劉XX、何XX、劉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X委託訴訟代理人鄧小洪、被告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XX、劉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返還原告借款90000元,並按照約定支付資金利息;2、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劉XX與何XX系夫妻關係,被告劉X系劉XX與何XX之子。2015年被告劉XX因兒子結婚,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計9萬元,並全部轉入被告劉X的個人賬户,被告劉X因此得以順利結婚。借款時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按三分計算。如今,原告因自己急需資金週轉催要借款,但是被告方並未歸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由於三被告的特殊身份關係,以及該借款確實用於了被告劉X結婚,屬於家庭成員共同開支,依法應當由三被告共同償還,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判準如上訴請。
被告劉XX辯稱:1、借款九萬元是事實,我的借款都用於工地開資,工地上的事情由我一個人管理,老婆和兒子都不知情;2、當時借錢時約定3分,後來我工地虧損,我告知認6萬元利息,本息結算合計13.5萬元,我後面只還了2千元;3、借款用於孩子結婚使用我方不認可,我兒子經濟獨立,與他無關。
被告何XX、劉X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8月1日,被告劉XX在原告何XX處借款30000元,同日,被告劉XX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月息3分,每月按900元付;2015年8月31日,被告劉XX又在原告何XX處借款20000元,次日,被告劉XX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2015年11月15日,被告劉XX再次在原告處借款40000元,並於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張。後被告歸還了部分欠款,2018年1月27日,原被告通過結算,被告劉XX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何XX現金(135000),大寫壹拾叁萬伍仟元正。借款人:劉XX。512XXXX1967××××××××。2018.元月27日”。2019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償還了2000元借款。
另查明,被告劉XX與何XX系夫妻關係,雙方於1989年11月14日辦理結婚登記,因結婚證丟失,於2010年2月9日在儀隴縣民政局補辦結婚證。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借條原件、原告取款記錄,被告劉XX與何XX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被告劉XX向原告何XX借款,原告按約向被告提供借款,雙方借貸關係合法有效。原被告後經結算出具了135000元的借條,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應按約償還該筆借款。因雙方對結算後該筆借款並未約定還款時間和利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3%承擔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定被告劉XX從2019年3月1日起以133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利息至還清之日止。原告主張該筆借款系用於被告劉X結婚支出,系家庭共同債務,但所舉證據不足以證實該主張,故本院對原告要求由三被告共同償還該借款的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一十條、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原告何XX償還借款本金133000元並從2019年3月1日起以133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利息至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何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0元,由被告劉XX負擔1500元,由原告何XX負擔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興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宋XX